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2号
罪犯杨永锋,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佳民村二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3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花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20)湘1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作出(2020)湘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起,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警察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保证劳动质量。截至2025年2月累计9个表扬,并余165分。考核期内扣分4次:2022年2月-7月3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扣11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存在借卡消费情形,扣5分。2021年度生产能手。分监区于2025年4月23日启动,在法定起始时间的基础上从严1年3个月呈报减刑。原判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已履行完毕,2024年8月2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按执行完毕结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3日
附:罪犯杨永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上一篇:罪犯周政减刑一案 罪犯周政减刑...
>>下一篇:罪犯徐军减刑一案 罪犯徐军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