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4号
罪犯周政,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湖南省津市市棠华乡官堰村02003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2年7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1日被减刑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8)湘07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30080元。被告人周政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8)湘刑终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2019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4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警察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保证劳动质量。截至2025年2月累计10个表扬,并余434分。考核期内扣分2次: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扣1分;2025年2月11日言谈举止不文明扣1分。2021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至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分监区于2025年4月23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4个月呈报减刑。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30080元,2019年2月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财产性已执行的情况说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政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3日
附:罪犯周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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