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朱治平,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金星村12组184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9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3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作出(2019)湘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治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治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21)湘刑终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担任监区陪护岗位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5年2月累计6个表扬,并余473分。考核期内扣分2次:2022年4月30日完成劳动定额90%以下扣1分;2023年2月24日不能背诵“二十大”主题扣1分。分监区于2025年4月30日启动,在法定起始时间的基础上从严1年2个月呈报减刑。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到位2394.4元,因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1月2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治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4日
附:罪犯朱治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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