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好的案例,是生动的语言,统一裁判标准,讲述办案故事,引领社会风尚。内蒙古高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推动法治进步提供了内蒙古样本。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展现内蒙古法院“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内蒙古高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法耀北疆·案例精选”专栏,向公众介绍内蒙古入库参考案例及其他有典型参考意义的案例,敬请关注!
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李虹
张某红拐卖妇女案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提供帮助,即使未获利,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关键词
刑事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介绍买家 未获利 共犯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份,一名自称叫谷某的女子(国籍不明、在逃)带一外籍女子王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某地的被告人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王某某,张某红帮助谷某以6万元的价格将王某某卖给村民刘某某。2010年11月,谷某又带一外籍女子金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金某某,张某红遂帮助谷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金某某卖给村民李某某。两次帮助买卖妇女过程中,张某红均未获利。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以(2022)内22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内222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红虽未获利,但其为他人拐卖妇女介绍买家、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刑罚。张某红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实施提供住所、介绍买家等帮助出卖妇女行为的,不论是否获利,均应当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仅进行居间介绍,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来源:研究室
>>上一篇:走遍四方的人,来看看吧,这里是平凡的世界
>>下一篇:“法耀北疆·入库案例精选” | 张某国挪用资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