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贯彻恢复性司法原则实现惩教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承包了15802.83亩草场,土地性质为草原,权属为集体所有,其中有一宗饲草料地,亩数为91.615亩。赵某某在承包草场期间,擅自在草场上种植哈密瓜等经济作物,造成天然草原大量毁坏。2015年,当地公安局委托某地质矿产勘查院对赵某某非法开垦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结果为赵某某开垦土地面积63908.68平方米,合计95.86亩。2018年,额济纳旗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土地现场勘验后,认为该土地植被覆盖度已达到70%,植被恢复良好。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赵某某与公益诉讼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一、由赵某某将私自开垦的土地恢复植被,确保恢复度符合草原管理法律法规要求(2018年已达到当年恢复标准);二、赵某某对私自开垦的土地区域要定期看护,保证植被逐年恢复到原生群落标准,并确保在2019年、2020年每年至少灌溉一次;三、赵某某要遵守草原管理法律法规,保护草原,避免遭到人为破坏和其他毁坏行为的发生;四、如未履行上述三条内容,赵某某在公诉机关监督下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纳15000元的恢复费用。
另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赵某某曾在涉案草场上开垦种植饲草料(开垦之前的土地上生长着红柳、甘草和白刺)。2005年,当地草原监理所以非法开垦草原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95.86亩,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赵某某曾因非法开垦草原被行政处罚,现又在该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触犯刑律,无视国法,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草原既是农用地的一种,也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尤其在阿拉善这样干旱缺水、风沙较大的生态环境脆弱区,草原可以起到净化空气、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的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既依法惩治毁林毁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又将督促恢复生态环境作为本案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实现了惩罚、教育、生态环境修复和林草地保护的有机统一,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了阿拉善干旱草原生态系统。
案例二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打击非法开垦草原严守草原生态红线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将位于自己承包草场内的机井通过竞拍方式拍得后,在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草场内开始逐年非法开垦基本草原进行饲草料种植。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鉴定,张某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达66.7亩,开垦活动导致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全丧失,垦区内66.7亩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由天然草原变成现在的耕地。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草原是国家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效益,对其保护与利用至关重要,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私自占用、开垦及实施其他破坏行为。因此,对于非法占用、破坏林草的行为,应做到零容忍、严惩治,时刻保持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草原保护及修复,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来源: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