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推动涉军维权工作全面深入发展,2025年8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8周年之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充分发挥涉军维权典型案例的价值导向和规范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营造尊崇军人、关心国防、支持强军事业的浓厚氛围,为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那澜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中,那澜副院长介绍了内蒙古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徐玉蓉发布了6件内蒙古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展示了内蒙古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内蒙古法院持续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法定职责使命,依法审理涉军案件,深入开展司法拥军活动,妥善化解各类涉军纠纷,推动涉军维权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一是高站位推动涉军维权工作。推动构建“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三级法院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如我在诉”理念办好涉军案件。内蒙古高院制定出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方案》,以10项措施推进涉军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定期召开“全区法院涉军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涉军维权工作经验做法,破解工作难点堵点。
二是高质效办理涉军维权案件。在全区法院设立“涉军维权绿色通道”“涉军维权窗口”,对涉军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涉军案件多元解纷模式,促进解决涉军矛盾纠纷。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确需帮助的军人军属按照“优先精准、应救尽救”的原则开展救助援助。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民事案件,严厉惩处侵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
三是高质量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坚持优化服务与协调联动相融合,建立法院涉军维权工作站,实现涉军纠纷尽早介入、就近办理、尽快解决。内蒙古高院与呼和浩特军事法院、兰州军事法院共建涉军维权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推出内蒙古法院“拥军维权”微信小程序,向军人军属提供线上咨询、视频答疑等定制司法服务。
内蒙古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不断探索并做深做实做好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排忧解纷,以法为盾守护最可爱的人,用实际行动为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社、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内蒙古法制报、内蒙古新闻网、北方新报等九家媒体应邀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内蒙古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惩处侵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民事案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司法拥军活动,依法化解各类涉军纠纷,为强军兴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值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8周年之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营造尊崇军人、关心国防、支持强军事业的浓厚氛围。
目录
【案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刘某宇破坏军婚案
【案例三】军人何某某与孙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林某某与军人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支队与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军人赵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解放军某部队经招投标与某公司签订《取暖燃煤采购合同》。当年9月,某公司向部队运送第一批燃煤,部队使用该批燃煤开始供暖后,官兵反映供暖效果不佳,经烧炉检验第一批燃煤不达标,同年10月,某公司再次向部队运送第二批燃煤,经烧炉检验第二批燃煤仍不达标。双方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两批次燃煤煤质进行化验,结果为煤质均未达到合同要求。某公司表示已无资金另行采购燃煤向部队供货,根据军队采购相关规定,某部队无法临时更换燃煤供应商,只能继续消耗该公司不合格燃煤,但供暖效果一直不理想,某部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鉴定价格支付燃煤款。
【裁判结果】
受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对于某公司所供燃煤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经过法院释明双方同意对某部队实际购买的燃煤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诉前鉴定结论作出后,经法院先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鉴定价格支付燃煤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维护部队权益的典型案例。加强涉军案件先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司法拥军的务实举措。先行调解程序灵活,流程便捷,既能快速办理涉军案件,又能降低各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本案中,因某公司向某部队供货的燃煤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部队供暖不达标,部队后勤保障受到影响,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释法析理,缩小双方争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官兵冬季正常取暖,维护了部队合法权益。
【案例二】刘某宇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刘某宇与现役军人刘某杰系堂兄弟关系,刘某宇明知其堂兄刘某杰是现役军人,于刘某杰在部队服役期间,主动追求刘某杰妻子王某某,刘某宇与王某某长期共同居住在酒店并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又租赁房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刘某宇多次唆使王某某与刘某杰离婚,导致王某某与刘某杰感情破裂并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受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宇明知王某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同居,其行为破坏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现役军人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法院以刘某宇犯破坏军婚罪,判处刘某宇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他们投身国防建设,为国家和人民默默奉献、负重前行。军人职业和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破坏军婚,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进而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破坏军婚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更对国防建设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国防根基。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宇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彰显了国家保护军人婚姻的坚定立场。
【案例三】军人何某某与孙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孙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与外出执行任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军人何某某乘坐的军用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军用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孙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何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孙某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向何某某释明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经审理后认为,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受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孙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维护军人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妥善处理涉及现役军人案件,消除军人后顾之忧,有助于军人安心服役。本案中,法院在立案时为军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诉讼指导,充分保障军人的诉讼权利,主动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何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在诉讼中加快办案进度,及时启动鉴定程序,完成何某某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依法作出判决并督促保险公司和孙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最终促使本案得以妥善处理,有力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林某某与军人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系某边防部队现役军人,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林某某并开始交往,同年年底,双方协商购买婚房后结婚,于某某分两次向林某某转购房款。2017年4月,林某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某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至起诉前房屋贷款未还清。2018年2月,于某某与林某某登记结婚,2020年4月婚生女于某丽出生。林某某抚养于某丽8个月后离家,此后于某丽一直由于某某的母亲抚养照顾。2023年6月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年9月,林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林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婚生女于某丽由林某某抚养、于某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林某某所有,林某某偿还剩余贷款,并向于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林某某和于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于某某与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女于某丽由于某某抚养,林某某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林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林某某偿还。
【案例评析】
本案是涉军人子女抚养权的典型案例。边防部队长期驻扎在大漠戈壁、密林深山,战酷暑、斗严寒,为国防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稳固的军人家庭关系能够激励军人安心为国效力。本案中,受案法院聚焦官兵所盼,在了解到军人的诉求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历经三天10余小时的背对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实质化解涉军家事纠纷,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也做到了对军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支队与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武警某支队于2024年8月8日委托某公司跨省托运军犬。双方签订《托运合同》,武警某支队支付了托运费,《托运合同》条款中约定了托运货物损失赔偿的相关内容。某公司将军犬运输至目的地后,武警某支队从该公司货运部提货时发现军犬已经死亡。经送检形成《军犬死亡报告表》,报告表载明,军犬犬名某葵,性别母,品种德国牧羊犬,出生年月2023年3月,服役单位武警某支队,死亡时间2024年8月11日。武警某支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返还军犬托运费并赔偿军犬死亡损失。
【裁判结果】
受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武警某支队委托某公司运输军犬,并按照双方签订《托运合同》支付托运费,该军犬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并表示同意退还托运费,法院对武警某支队主张某公司返还军犬托运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关于货物毁损和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院依据双方《托运合同》约定,判决某公司向武警某支队支付三倍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维护军事特殊资产的典型案例。军犬系部队可执行军事任务的特殊军事资产,对军犬的保护不仅是对军事资产的保护,更是对军队战斗力的保障。本案中,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涉军案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某公司退还武警某支队托运费并赔偿相应损失,有效保障了部队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人赵某某与郝某某于2023年经人介绍认识,2024年初订婚,赵某某给付郝某某20万元彩礼,双方登记结婚。赵某某因工作性质一直在部队服役,平时只能与郝某某电话沟通联络。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频繁发生矛盾。赵某某与郝某某协商退还彩礼协议离婚,但未就退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赵某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受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与郝某某恋爱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赵某某要求离婚,郝某某以不同意退还彩礼为由不同意离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民间风俗习惯,彩礼一般用于双方举办结婚典礼的必要开支及婚后日常生活开销。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且未生育子女。法院考虑到上述情况及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郝某某向赵某某返还彩礼1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涉军婚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军婚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既要维护军人婚姻稳定、保障国防事业发展,也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贯彻好民法典基本原则,“小案”连民生,更连军心。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赵某某系现役军人,备战任务重及服役地点远等原因导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准予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判令郝某某返还彩礼,解除了军人后顾之忧,保障了现役军人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民一庭、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