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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基层 | 用好定分止争“工具箱” 描绘实质化解新“枫”景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3月份,兰铁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行政争议解决打造了“工具箱”。经过半年的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成效。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些“工具”是如何具体应用的、效果怎么样?

  判前建议,让公正尽快实现

  在某当事人诉某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区政府以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未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由,决定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开庭前,承办法官经研判后发现,该行政决定虽在结果上不予处罚,但决定认定事实和行为定性部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了防止程序空转,让争议进入实质解决避免衍生案件产生,及时向区政府制发《判前化解行政争议建议书》并附相关参考案例资料,区政府接受建议,作出受理决定,启动了复议程序,原告因此撤回起诉。争议在庭前悄然平息。近期,通过判前建议,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当事人撤回起诉5案。

  释法解疑,解“法结”又解“心结”

  在某公司诉某市农业农村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上诉案中,某公司认为其虽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售卖农药的情形,但所售农药并无质量问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发后也及时办理了相关资质及行政许可手续,不应对其进行处罚。农业农村局则认为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量罚适当。面对双方的争执,承办法官以“法、理、情”为切入点,既肯定了某公司配合执法、认错纠错态度积极,同时指出公司无证经营持续时间长的危害性,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对上述情节都已充分考虑,并将案件事实情节逐一与法律规定和裁量基准进行对照,耐心细致分析解释,当事人听清案件原委,表示接受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撤回上诉。近期,通过释法解疑和释明引导,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7案。

  延伸职能,治“已病”更治“未病”

  在某机动车驾驶人诉某市交警支队公安分局吊销许可证件、罚款一案中,当事人提出现场执法民警用语不当,对其造成心理压力,从而放弃对酒精含量进一步申请检测权利的行使。承办法官通过查看执法视频,发现执法现场民警的确存在用语欠妥当情况。该行为虽不足以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但影响了执法的效果,有损执法机关公正文明形象。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该问题,并在案件审结后,向某市交警支队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规范执法言行。尤其是对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无异议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全面准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8月份,兰铁中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涉及执法规范、档案管理、加强应诉工作等方面的司法建议3份,行政机关均予以积极回复。

  行政小案件,牵涉社会“大治理”。兰铁中院以“如我在诉”意识,贯穿“监督就是支持”理念,做实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化解工作。从庭前的“消未起之患”,到应调尽调的“握手言和”,再到判后的“查漏补缺”,不断强化“定分”更要“止争”、“案结”更要“事了”的效果导向,突出办案的“治理”效能,用心描绘“政通人和”新“枫”景。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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