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亲友,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来出借款项,自己也可以收取一些利息,何乐而不为?原告王某便是抱持此想法,然而当借款未能如期归还,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昔日的救急之谊转变为诉讼之争。这些在生活中看似常见的行为,可能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向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哭诉称,被告李某作为其大学同学,以投资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并承诺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由于王某自身资金不足,便通过银行贷款后转借给李某,期望通过李某支付的利息来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并从中赚取差额利息。然而,李某在支付了一个季度的利息后,便以投资失败为由停止支付,且本金也未归还。这导致王某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现已被银行起诉。因此,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而被告李某则辩称,借款5万元属实,但王某是通过银行贷款转贷给其,并意图赚取利息差额。李某认为,王某的转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
商洛市镇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又转借给被告,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法律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被告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5万元借款本金应当向原告返还。至于利息,因导致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为原告,原告应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借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他人的借款应是自己的自有资产,而不能是自己从银行办理的贷款,否则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转贷的情形,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债务人仅返还借款本金,债权人无法因此获得利息等收益。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往往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这就使得有人会以先贷款再转借的方式,通过利息差获利。即使是不为牟利,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又因为贷款转借的对象往往是信用不达标而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群体,这一群体的还款能力本身就非常有限、明显弱于能直接自己办理贷款手续的人,后续又因不能按时还款而引发更多的纠纷,造成金融资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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