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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起的“二手交易”将他推上了“被告席”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基本案情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某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董某,因牛津电子词典的获取、传播方式而产生纠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董某在浏览某网站时,免费下载并获取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PDF版本。这本词典对他来说是个“宝”。随后,他突然灵机一动:“这么好的学习资料,说不定别人也需要,我何不把它分享出去,顺便赚点小钱呢?”

  

  于是,他将这本词典存储到自己的百度网盘,并在一互联网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将词典的网盘链接上架售卖。

  图为交易过程。

  

  在董某看来,这不过是一桩简单的“二手交易”,可万万没想到,这一行为却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系继受取得《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著作权,发现董某未经授权就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这本词典的PDF版本,故诉至碑林法院,主张董某将电子词典进行传播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董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耐心向董某释法明理:其获取牛津电子词典后,没有用于个人学习研究,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盘链接,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这本词典的电子版,超出了“个人学习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董某辩称其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已经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彻底删除百度网盘存储链接,今后自己会加强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董某当庭向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支付了合理使用费,并在互联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

  图为董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庭审后,承办法官表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本案中,董某获取学习资料后,并没有用于个人学习、研究,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售卖,虽获利较少,但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购买学习资料时要认准官方渠道,如出版社官网、正规电子书平台,警惕“免费资源”,同时,要善用合理使用制度,个人学习可少量复制,但不得传播牟利。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054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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