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逃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促进辖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一、靳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薛某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一、靳某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合伙承揽工程项目。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靳某告知薛某一可以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薛某一同意,并将此事交由其妹被告人薛某二具体操作。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薛某一、靳某、薛某二以支付7.5%开票费的方式从某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税额合计80余万元。该15份发票全部进行税款抵扣。2022年11月15日,被告人薛某一、靳某、薛某二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补交了抵扣的税款。
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各项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有条不紊的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节奏紧凑、进展流畅、庄重严谨、秩序井然。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薛某一、靳某、薛某二衷心感谢法院给予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以后会吸取这次犯罪教训,一定合法经营,为地区的经济发展承担企业应有的责任。
该案的审理,长安法院在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综合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在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回偷逃税款的前提下,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了缓刑,给了企业生存发展的机会。目前该企业没有受到刑责的影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法官提醒
该案由长安法院赵彦衡法官主审,法官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会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也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应心存侥幸,为牟取个人利益铤而走险。面对此类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不法之徒,法律也必将严惩。
法条链接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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