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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楼上装修楼下“买单”?住户起诉维权,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楼上装修“哗啦啦”

  楼下屋顶“滴答答”

  家具渗水“湿淋淋”

  这样的场景在上下楼住户之间并不罕见。房屋装修本是改善生活居住环境,但若施工疏忽,极易引发邻里矛盾与纠纷。近期,钟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装修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周女士雇请工人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因装修过程中需要洒水降尘,在收工后没有及时清理厨房低洼地面的积水,积水从二楼地面渗透至原告阿强居住的一楼天花板,致使阿强家中刚装修好的柜子和木质吊顶板被浸泡,柜子多处板材出现明显泡发痕迹。阿强与周女士协商,周女士认为渗水是楼房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2025年6月25日,周女士经多方投诉开发商未取得任何进展,三方(阿强、周女士、物业)协商未果。阿强认为,因周女士的房屋装修行为造成其房屋吊顶、柜体板材等财产损失计14754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钟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阿强与被告周女士系上下楼邻里关系,相互间应友好地沟通交流,妥善解决邻里纠纷和矛盾。周女士在进行房屋装修时,没有及时清理积水,致使积水渗漏到阿强屋里,造成阿强家庭财物的损失,对此周女士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周女士辩称渗水原因主要是开发商建设质量问题,应是开发商的责任。如果房屋存在建筑质量问题,是周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在周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存在建筑质量问题情况下,不能成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阿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周女士向原告阿强赔偿财物损失14754元。宣判后,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房屋装修虽是自家事,却关乎邻里权益。施工中务必尽到审慎义务,规范操作流程,及时清理现场隐患,避免因渗水、坠物等问题侵害楼下住户权益。一旦造成邻里损失,应主动沟通、积极赔偿,切勿因推诿加剧矛盾。维护邻里和谐,需要每一户的审慎与担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213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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