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师舆情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案例普法┃未保价快递丢失,普通运费能否限定赔偿责任?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

  网购已成为大众购物的首选

  在运输过程中

  快件破损或丢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消费者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不久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李萍在淘宝的某翡翠店购买了一串价值8790元的定制翡翠项链,收货后不满意,遂申请退货。梧州某快递公司揽件员赵小波上门收件后,物流信息显示快件在运输途中丢失。商家因一直没有收到退货商品,拒绝向李萍退款。

  李萍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但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偿3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李萍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快件丢失的翡翠项链价值8790元,以及快递公司在快件丢失后的不作为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7000元。

  快递公司辩称,李萍托运快递只支付了普通的快递运费,没有主动和揽件员声明价值,也没有购买同等价值的保价服务。而且,快件丢失后,快递公司一直和李萍沟通,积极处理,并愿意对物品丢失产生的损失作出一定赔偿,双方只是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没有不作为,希望法院驳回李萍的诉求。

  

  法院审理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萍将退货物品交给赵小波寄回卖家,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该将李萍的物品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运输到约定地点,现快递公司在承运期间导致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李萍在寄件时没有主动告知赵小波其交寄物品的价值并购买保价服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物品丢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快递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萍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长洲区法院作出判决:快递公司应赔偿李萍损失6153元;驳回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消费者应主动向快递员说明物品实际价值,建议根据物品真实价值足额购买保价服务,以降低意外风险。同时,务必妥善留存购买凭证、交易记录、物品鉴定报告等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相关材料,为后续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若寄递过程中发生物品损坏、丢失等纠纷,消费者应第一时间通过与快递企业协商、向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快递企业也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专业服务质量,与消费者共同携手维护安全、规范、有序的快递服务市场环境。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5469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下一篇:案例普法┃非合同约定对账人的签收、结算行为应如何认定?谁来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舆情网 lsyq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