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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降薪后离职能要补偿吗?法院判了!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降薪,员工权益受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0年3月,唐某入职某电气公司,并于2023年3月18日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

  2024年2月,该电气公司召开行政例会,会议内容包括“目前经济形势不好,工资超1万以上降薪20%”。同年3月,该电气公司向唐某发送月薪降至8000元的《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并按新标准发放2月工资。唐某立即在该通知书回执上注明,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愿意将工资降至8000元,同时也微信告知公司法人不愿降薪。

  月底,唐某向公司发送《续签申请书》,希望以原工资待遇10000元续签合同。该电气公司未与唐某签订劳动合同,唐某遂离职。

  离职后,唐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该电气公司向唐某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共计122241.38元。该电气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条款,也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本案中,唐某始终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在回执上注明“不同意工资由原来的10000元降低至8000元”,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就降薪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唐某在该公司工作4年1个月,故该公司需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10000元×4.5个月)。

  对于唐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但实际履行情况是唐某在该电气公司工作期间,每周正常工作六天,电气公司每月向其支付10000元工资。

  对于每周超过六天的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电气公司也按规定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四年内唐某未对工资明细提出过异议。鉴于此,同时结合当地同岗位薪资水平及实际支付记录,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达成合意,故不支持额外补偿。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该电气公司应当向被告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但无需向唐某支付加班费差额。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对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未经同意便进行调岗、降薪或变更工作场所等损害其权益的情况时,要保留劳动合同、降薪通知、书面异议记录(如邮件、回执)、完整工资流水等证据,可优先与单位管理层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未果,应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薪酬标准,以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然而,若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不得已按单位规章制度决定降薪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程序,制定公平方案(如高管优先降薪、降幅不超过20%等),广泛听取员工意见,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54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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