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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不容“注水”,生产销售伪劣消防器材必受严惩!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王某为武汉某消防设备公司厂长,该公司在厂区内安装多条消防水带生产线,使用PVC材料生产聚氨酯消防水带。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PVC衬里消防水带属于淘汰类产品。但该公司在生产8型聚氨酯有衬里消防水带过程中,使用PVC材料冒充聚氨酯消防水带。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存在“爆破压力”、“渗漏”、“附着强度”等不合格问题。

  被告人邵某于2020年在长沙市成立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被告人李某为该经营部从业人员。2021年,邵某出资派李某至郴州市北湖区开拓消防器材市场,货品和日常开销由邵某提供,两人按比例分成。经查,两人明知销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合格,仍对外进行销售。其中,邵某、李某销售的不合格消防水带由被告人王某所担任厂长的武汉某公司生产。

  被告人杨某于2023年6月入职武汉该公司,其明知公司生产的消防水带存在质量问题,仍将不合格产品销售至佛山。

  从2021年至案发时止,查明该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水带金额为830万余元(包含郴州库存金额12万余元、销售金额68万余元,长沙库存金额4万余元、销售金额181万余元,佛山销售金额83万余元,南昌销售金额48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达830万余元,应当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邵某、李某、杨某在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厂长,听从老板安排管理生产,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不负责对外销售,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不起决策作用,未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邵某作为公司在长沙的经销商,积极主动实施销售行为,系李某在郴州销售的犯意提起者、资金货源提供者,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李某负责郴州地区全部的销售工作,进行管理和决策,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防器材并非普通商品,其质量关乎生死存亡。销售明知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无异于在关键时刻堵住逃生通道、掐灭火场生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极端不负责的漠视,其危害后果难以估量。法院依法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彰显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消费者购买消防器材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认准合格证明,切勿购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若发现疑似伪劣消防器材,请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决不能为追求利润而牺牲质量底线,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等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和市场的唾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54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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