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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后竟盗回“再赚一笔”,真“刑”!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抵押车交易中,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先卖车换钱,回头再偷偷开回来,以为这是“空手套白狼”的好买卖,却不知早已踩到了法律红线。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

  2020年4月,某鑫公司股东司某、冯某、汪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合作开展按揭购车客户对接业务。三人还结识了二手车商曾某和周某。

  2022年,某鑫公司和某汽车服务公司合作售出案涉车辆,后车辆因逾期还款被某鑫公司拖回。2023年3月,经曾某、周某两人介绍,司某、冯某、汪某三人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娄底某二手车商。2023年4月,被害人小甲以4.5万元从该娄底二手车商处购得该车的使用权。

  为谋取更多利润,司某、冯某、汪某三人与二手车商曾某、周某商议,打算偷回该车辆后转售。2023年5月,司某、冯某、汪某三人通过定位发现车辆在湘阴县,并一同前往车辆停放地。等待至次日凌晨,确认无人后,司某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小甲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偷走。之后,车辆被曾某、周某以3万元的价格再次转售给岳阳某二手车商。经鉴定,该被盗汽车的市场价值为6.8万元。

  2023年11月,司某、曾某和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冯某和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盗窃数额较大,意味着盗窃金额为5万元以下。本案中车辆鉴定价格为6.8万元,但该6.8万元为车辆交易的市场价格。基于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在车贷还清以前,车辆不可能正常进入市场交易。被害人是以4.5万元购买的车辆使用权,车辆被盗,其直接损失为4.5万元。故而,认定盗窃金额为4.5万元,盗窃数额较大,司某、冯某、汪某、曾某和周某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抵押车交易中,车辆一旦出售,买受人就基于合法交易取得了车辆的合法占有权。出售抵押车后又以盗窃方式取回,此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一时的贪念可能毁掉一生。请务必守住法律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利的行为,最终只会让自己付出惨痛代价。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58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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