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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偏航乘客竟跳窗!顺风车出事谁买单?法院判了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搭乘顺风车期间,导航提示“车辆已偏航”。车主与乘客沟通解释无果,在减速靠边停车过程中,乘客竟摇下车窗纵身跃出,最终导致受伤。事件发生后,车主、乘客、顺风车平台三方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日上午,小玲通过某顺风车APP预约小唐的顺风车。小唐驾驶其购买的一辆临时牌照车接单,并主动告知小玲该车是自己买的新车,与平台注册车辆不一致。小玲对此未提出异议或取消订单,继续选择乘坐该车前往目的地。

  因当时处于交通高峰期,原路线较为拥堵,小唐自行改道行驶。订单导航提示偏航后,小玲情绪激动,多次要求下车,摇下车窗大呼救命,并拍打车门,小唐解释路线合理但未及时停车。后在减速靠边过程中,小玲从后排车窗跳出摔伤,导致股骨胫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玲起诉要求小唐及上海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7万余元。上海某公司辩称顺风车的运营主体为成都某公司,其仅为信息服务平台,案涉行程因车辆不符已脱离平台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小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错误判断将要发生危险,反应过度,不顾自身安全爬出车窗跳车摔伤,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70%);

  2、小唐改道选择行驶的路线也是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无辱骂、威胁言语、抢夺手机等过错,但其在对小玲安抚解释无果后未及时停车加剧乘客恐慌,应承担次要责任(30%);

  3、成都某公司仅为顺风车平台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和交互服务,且涉案车辆非顺风车平台注册车辆,小唐对此已明确告知小玲,小玲已表示接受,双方系脱离顺风车平台达成新的合乘关系,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对顺风车平台负有相关监管等民事责任,故上海某公司不承担责任。

  综合全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玲对本案损失承担70%的责任,小唐承担30%的责任。后小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面对潜在风险时,保持冷静、理性判断是规避伤害的首要前提,过度反应反而可能将自身置于更危险的境地。GPS偏航提示本质是路况辅助工具,而非危险警报,用户不能简单的以偏航作为危险的预兆,在无实质人身威胁(时间地点公开、司机无过激言行)时,跳车属非必要避险,还可能因突发举动引发更严重的伤害后果。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主选择的服务场景负有最低限度的谨慎义务,应对出行环境保持合理警惕:事前核验车辆、车主等相关信息、事中理性处理(使用一键报警或开启行程分享)、事后固定证据。以“理性沟通+冷静应对”替代“恐慌式应对”,才能真正构建对自身安全的有效保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61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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