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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老带新”送物业费成“空头支票” 法院判决:开发商必须兑现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曾雨田通讯员邹晴)为了吸引客户,不少楼盘在销售时会推出“老带新”活动,承诺老业主推荐新客户成交后,能获得丰厚奖励,比如赠送物业费。然而,湖南宁乡的老业主老罗(化名)在成功推荐朋友买了4套房后,开发商承诺的2万多元物业费却迟迟不见踪影。最终,老罗选择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老罗的诉求。

  事件的起因,源于开发商M公司2020年3月发布的一则诱人广告。广告中明确写着:“A项目老带新奖励:老带新成交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看到这条消息,老业主老罗动了心。他积极推荐了自己的朋友老刘(化名)前来购房。在老罗的推荐下,老刘一口气认购了该项目的4套房屋。

  推荐成功后,事情似乎进展顺利。M公司与老罗签订了《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这份确认书白纸黑字地写明:因老罗成功推荐,M公司将赠送他物业管理费,对应4套房屋的金额分别为6806元、6845元、6806元、6845元,总计27302元。确认书同时也注明了使用规则:这笔物业费仅能用于抵扣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折现、找零或转让。

  然而,签完确认书,老罗左等右等,约定的物业费优惠却始终“难产”。无论他如何催促,M公司都没有履行承诺,将这笔费用支付给物业公司用于抵扣。感觉被忽悠了的老罗,无奈之下将M公司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兑现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和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案中,M公司发布的A项目老带新奖励内容具体明确,即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且该商业广告在外观上所呈现出M公司愿意受约束的意思,故该商业广告应为要约。另,双方此后另行签订的《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也表明M公司愿意受该商业广告约束。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载明“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仅用于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抵扣,不可折现”,M公司向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载明“如M公司确认相应业主可享受物业费减免优惠的,则由M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费用,以抵扣实际产生的物管费”。由此可知,双方约定案涉物业费系由M公司向物业公司缴纳,但M公司一直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故其应向老罗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老罗有权要求M公司折现。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M公司支付老罗物业管理费27302元。

  一审宣判判决后,M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享受购房优惠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承诺内容,避免被不实承诺蒙蔽,落入“空头支票”的陷阱。同时,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应该加强与房地产公司的沟通协作,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565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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