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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健身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曾雨田通讯员杨青)“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是健身、教育、美容等预付式消费服务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商家常以此降低客户流失率或缓解运营压力。那么,当消费者主张停止服务要求退款时,法院会支持吗?日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退款主张,但消费者需承担20%的违约责任。

  2023年9月,市民彭某在某健身房上了体验课后,与商家签订《会员协议书》,约定购买1年期瘦身课程47节,总费用5580元。协议中特别注明“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同时约定转卡需收取剩余金额15%的手续费。彭某当日支付2580元,剩余3000元未付。

  成为会员后,彭某实际仅消费1节课程。此后,彭某以“体验不佳、工作繁忙”为由提出停课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彭某向健身房支付健身费,取得会员卡,双方构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双方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原告所付款项为预付费性质,其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现其要求解除服务合同,虽然被告不同意,但因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该合同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予解除为宜。

  被告在协议上载明“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该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协议上亦未通过标注、加黑加粗、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综合来看,案涉服务合同是原告彭某上了体验课后再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20%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款1345元。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因其便利性受到欢迎,但也蕴含着一定风险。在购买健身卡、课程等预付服务时,务必结合自身时间、兴趣和身体状况,理性评估需求,量力而行。体验课虽好,长期坚持才是关键。应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优惠诱惑,支付超出实际承受能力的费用。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常有“概不退款”等条款,应仔细阅读,特别是涉及退费、转卡等重要权益的内容。商家有责任对这些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如加粗、标注)。如果商家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此类条款可能无效。合同是双方的约定,都应遵守。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服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合理违约责任。这既是对商家前期投入的补偿,也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希望广大消费者能更审慎地选择预付式服务,经营者能更规范、透明地拟定合同并提供优质服务。只有双方相互理解、诚信守约,才能构建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实现真正的双赢。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56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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