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城法院审结一起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分别对涉案的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吴某甲、詹某、张某甲共同出资买卖黄金帮助上线洗钱,并招募了张某乙、吴某乙、吴某丙负责验金、跑车和接送黄金。先由池某甲、池某乙、郑某等买金团伙使用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到各地金店购买黄金,再交由吴某甲团伙倒卖至黄金回收店,吴某甲等人扣除抽成后将黄金兑换成等价虚拟币支付给上线。
经查,该团伙共计交易黄金36900余克,涉案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41起,覆盖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10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黄金8938克。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买卖、运送贵金属的方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詹某、张某合谋并共同出资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负责购买、验收、接送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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