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历经四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一场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尖锐的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在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于调解现场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3年11月,被告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周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垫付2万余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但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前两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第三次调解,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当事人深入沟通,逐一梳理证据、释明法律,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仍存在数万元差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面对反复与挫折,承办法官并未气馁。在关键的第四次调解中,法官综合前期工作,为双方深入分析了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和情感消耗,并着重从“和谐、友善”角度进行情理化引导。法官指出:“一场小事故,不应成为你们未来生活的包袱。各退一步,换来的是内心的安宁和宝贵的时间。”
“法官,我现在真的很困难六十多岁了,身体不好,我也没有能力去承担那么多!”被告李某哭诉道。鉴于被告李某比较困难,承办法官再次耐心的进行释法说明,最终,原告主动表示愿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一定让步,被告也承诺会一次性付清款项。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各项费用共计8.06万元。
协议签署后,被告李某当场点清现金将全额赔偿款付给原告。随后,两人主动握手致歉,曾经的纠纷烟消云散,脸上的阴霾被笑容取代,连声向法官道谢:“为了我们的事,让您费心了这么多回,真是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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