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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修复黑土地 守护大粮仓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牡丹江东安区法院丨李双双

      全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持续深化“四化四解四到位”,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一线法官的默默奉献与无私付出。“法官手记”专栏,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让我们去感受他的所思所想。今日请看第二十二期《修复黑土地,守护大粮仓》。

      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都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司法答卷,不能仅满足于定罪量刑,更要追求“修复犯罪裂痕”的深层价值。而我,愿做那个既握紧法槌、又俯身捧起泥土的人。

      惩戒不是目的是保护黑土地的红线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刑事法官,我亲身办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及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并进行开发,而使土地遭到破坏。在案件办理中,我深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背后,不仅是对土地的破坏,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撕裂,司法审判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应成为修复与救赎的起点。  

      这起案件中,某公司为开发旅游、养殖等项目,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26.42亩,其中基本农田5.12亩,林地21.3亩,基本农田的土壤、林地上的植被被严重破坏。庭审时,当我问及土地恢复计划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低头沉默。那一刻,我意识到:如果一判了之,案件可以结,但被毁的土地可能永远荒芜。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不仅是惩戒,更是保护农用地红线。若机械适用刑罚,判处罚金或短期自由刑,却忽视生态修复,司法的社会效果将大打折扣。我反复问自己:如何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 从“惩罚”到“修复”是司法理念的转变 生态司法不能止步于“案结事了”,更要“事了人和”。庭审结束后,我查阅相关案件和司法解释,最终,合议庭一致认为:引导被告人承担修复责任,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 

      于是,我们多次约谈被告人孙某某,不厌其烦地向他释法说理:“你占用的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饭碗,是子孙后代的根基。”起初,他辩解“不知情”,后又称“我已投入大量资金开发旅游和养殖等项目,现在新建的房屋、鱼池都被拆除了,赔了不少钱,没有能力修复受损土地。”我便拿出他指认现场的照片,指着照片说:“你看,这片地原本能长绿油油的庄稼和茂密的树木,但现在上面都是建筑垃圾,如果不进行修复,这片土地连草都不长。赔钱容易,但土地的生命你能用钱买回来吗?”  破冰一场关于土地的救赎转变始于一次实地勘察。我带着孙某某走到被毁的田间,让他亲手触摸板结的土壤。他蹲下身抓了一把土,突然哽咽:“法官,我老家也是农村的……我没想到会成这样。”那一刻,我看到了他眼中的悔意。

      此后,我联合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村委会制定修复方案,明确土壤复垦标准和期限。孙某某及其家人主动运来有机肥,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深耕翻土,补种绿肥作物。半年里,我三次到现场核查,看着新芽冒出地面,终于长舒一口气。

      案件最终以实体刑判决落幕,但对我而言,真正的“结案”是那片土地重焕生机。也许会有人问我:“花这么多精力督促修复,值得吗?”我想起一位老农的话:“法官,地活了,咱心里就踏实了。”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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