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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365天,误工1138天,多出的700余天该不该赔?

时间:2025-12-01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张某三年多无法正常工作然而当他主张误工损失时保险公司却以鉴定报告确定的误工期仅为365天为由拒绝全额赔付鉴定天数365天实际误工却长达1138天这多出的700余天误工损失究竟该不该赔偿?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

  一场车祸,三年煎熬2022年2月,建筑工人张某驾驶摩托车沿合山市往忻城县方向行驶至某处时,被对向弯道超车的李某撞致多处骨折。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张某经两次住院及数次复查。2025年4月,张某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评定的误工期为365日。焦点之争

  鉴定365天vs实际1138天

  因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138天的误工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坚决反对,认为:1138天远超出国家标准上限;张某于2024年1月已进行最后一次手术,但2025年3月才委托鉴定,主观拖延鉴定导致误工期过长;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仅为365日;张某受伤后其账户仍有工资入账,不能证实其持续误工,应参照误工期365日、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

  法院判决

  依据客观事实,支持持续误工图注合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张某的判决,理由如下:关于计算标准:张某证据充分,对其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请求予以采信。关于拖延鉴定:法院认为,张某虽于2024年1月进行最后一次手术,但后续医疗记录中记载股骨头坏死及骨折不完全愈合,病情不稳定,当时尚不达到鉴定条件,故其在2025年3月委托鉴定符合客观实际。关于误工时长: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根据治疗情况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张某伤情严重,庭审时仍无法自主行走,客观上确实无法工作。其受伤后账户收到的工资,实为此前工作的补发。综上,法院采信张某主张的1138日误工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证据是关键,鉴定非唯一图注通常,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需治疗休养的合理期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医嘱,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认定;争议较大时,可以参考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情出具的误工期建议。但鉴定意见并非认定误工期的唯一依据。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伤情持续未愈、客观无法工作,即可主张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证据意识至关重要,受害人应注意保留劳务合同、收入流水、连续的病历及医疗费用凭证等,以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条,证明“持续误工”的客观事实。

  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弥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机械依赖鉴定报告,而是综合全案证据,查明客观事实,最终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0934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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