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女子监狱减(死)第8号
罪犯打就,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沿河社区沿河路41号8栋3单元402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湘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打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打就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湘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2025年3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打就,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平布工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看守所管理,遵守看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配合刑事诉讼进程,能配合接受管理教育,态度较为端正。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证明、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打就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3日
附:罪犯打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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