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女子监狱减(死)第7号
罪犯黄红阳,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飞鸿路希望之星1610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19)湘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红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红阳现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湘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2024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红阳,在三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截止至2025年3月共获264.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交,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书中注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红阳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3日
附:罪犯黄红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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