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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中院切实做好商品房销售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年来,商洛中院把保护商品房销售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服务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抓手,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2023年以来,审理涉商品房销售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13起,同比上升221%,通过调解方式结案871件,调解率71.81%,大量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有力维护了涉商品房销售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系统思维 推动整体保护

  商品房销售领域纠纷往往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处理不好极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该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始终坚持系统思维,主动关注案件外关联案件,统筹推进相关纠纷一次性化解,努力实现“一案结多案解”。如在审理陈某、杨某、郭某3名业主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市中院了解到该小区40余名业主均存在此类纠纷后,主动与商品房开发商、业主代表、住建部门等进行沟通协调,深入了解纠纷根源,针对采取“调判结合”方式,依法判决开发商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成功解决了40余名业主的“办证难”问题,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延伸司法职能 推动前端保护

  注重对个案的分析研判,发现行业治理中存在的短板漏洞,针对性制发司法建议,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如在审理董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严重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在认真研判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推动主管部门对辖区98个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开展排查,并将700多户1000余万元维修基金归集房管中心,有效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突出工作重点 推动依法保护

  把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性作为重中之重,严禁房地产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切实维护涉房地产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在审理张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仅为已付房款的0.01%,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遂依法认定“违约金仅为已付房款的0.01%”的约定无效,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已支付购房款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判决该开发商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21613元。

  强化职能联动 推动协同保护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市发改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涉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部门协调联络、协同调解等机制,积极构建房地产领域非诉纠纷解决新格局。通过特邀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多元解纷工作,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庭审观摩、联合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调解组织、调解员涉商品房销售领域解纷能力,依法维护涉商品房销售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诉前成功调解涉商品房销售领域案件672件,调解成功率68.3%,大量该类纠纷在诉前得到高效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72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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