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新闻发布词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期以来关注、支持行政审判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闻媒体与今天到场的记者朋友们致以诚挚感谢!
2024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湖南法院以做实行政审判为目标任务,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线,公正、及时、高效审结行政案件2.2万件。行政诉讼案件实质审查力度加大,其中一审行政案件实体判决率为52.8%,同比上升5.22个百分点;调撤率为22.82%,同比上升0.16个百分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6.23%,同比下降1.22个百分点,调撤率8.7%,同比提高2.35个百分点,全省行政审判质效指标全部优于或处于合理区间,行政审判工作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经验发言,多项工作获得省委书记、省长批示肯定。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省高院编印了2024年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报告及典型案例。下面,我向大家简要通报相关情况。
一、聚焦五项重点工作,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依法审慎审理涉稳、涉众行政案件,织密平安建设防线。稳妥审理涉规划拆迁等城建领域一审案件1435件,涉治安、消防等公安领域一审案件1099件。202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人口比为1.37件/万人,万人成讼率同比下降11.61%。二是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公正高效审结行政协议、行政处罚等涉企一审行政案件2223件,有力保障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等合法权益,有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涉企行政案件的协调化解力度,共调撤涉企一审案件564件,调撤率达23.98%。重点关注异地执法、趋利执法等突出问题,强化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额顶格处罚的司法审查,及时纠正“小过重罚”行为,获最高法院新闻局、人民日报多家媒体推介。三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受理涉自然资源一审行政案件2297件,同比减少23.15%。宜章法院创新性延伸行政非诉审查职能,发出环境污染禁止令,联合多家职能部门制定《莽山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方案》等系列机制文件,构建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推动重点领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省高院联合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和养老保险领域全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评析活动,统一争议多发问题的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类案件同比下降12.28%。长沙中院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指引》,切实保障外嫁女、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五是积极推动健全社会治理。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郴州、永州、怀化、娄底等地联合出台行政争议化解意见,衡阳建立“法院+政府+专家”化解机制,形成争议化解合力。全省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含工作站、调解室)47个,2024年化解行政争议758件。
二、坚持系统施策,积极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汇聚法治合力。2024年,省高院党组、审判委员会专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文件精神、听取行政审判相关工作汇报13次。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行政机关履行生效裁判不到位引发“一事多案”》等专题信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3次,行政审判工作专项报告4次,获省委主要领导批示2次,推动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败诉率等核心指标纳入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二是围绕重点项目,依法担当作为。全省法院参加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专家论证会、出台执法规范性文件研讨会96次。省高院召开长沙黄花机场改扩建工程行政案件审理执行推进会,有力推动重点工程建设进度。三是做实示范引领,有力破题解难。2024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6375件,经人民法院通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47%,同比增加1.07个百分点。开展“院长开庭+机关正职出庭”示范庭审活动49场,审结41件,调撤率达到46.34%。
三、坚持守正创新,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
一是注重“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主动建言献策。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307份,发布白皮书17份,省高院向省自然资源厅发送《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司法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复函反馈已全面采纳该建议。联合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召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闻通气会,发布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二是注重“以点带面、建章立制”,衔接前端解纷。联合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40个一审法院设立行政复议咨询引导窗口,法院一审新收案件同比下降超11%。三是注重“府院联动、部门协同”,实现双赢共赢。狠抓“3+N”(“3”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审判机关+行政检察监督机关,“N”即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机制建设。与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规范执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框架协议》。协同省司法厅召开22个省直机关参加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分析会,带动相关条线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展现新作为,植根于党的绝对领导与方向指引,承载着代表委员的精准监督与智慧建言,凝聚着新闻媒体的公正发声与舆论支持,回应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盼,更依托于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威的自觉维护与协同共进。
下一步,湖南法院行政审判队伍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聚焦服务中心大局“五项重点工作”,长效推进“3+N”机制建设,有效开展“白皮书+X”工作,构建全链条的行政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紧扣“三大审判”、“三大环节”、“三大程序”、“三级法院”不断提质增效,为湖南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更优司法方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发布词
各位嘉宾、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受邀参加今天的通气会。首先,我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监督和帮助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五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自2019年11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单设行政检察机构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持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切实解决了一批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4891件,分别是:2020年218件、2021年401件、2022年1630件、2023年2328件、2024年314件。与2020年相比,2023年化解案件数上升9.67倍。其中,2023年以来,全省全面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分门别类确定类型化解决方案,协同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化解10年以上行政争议68件。20个案件入选全国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
一、坚持以法定职能为依托,有力做实检察为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行政检察办案全过程。坚持“应听尽听”,五年来公开听证案件1513件,有效破解了行政相对人有案诉不成、有理诉不赢困境,消除行政相对人的长期“诉累”。为促进案结事了,与省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心理治疗”协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帮扶,经验获最高检和全国妇联推介。为推进常态化化解行政争议,与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2024年8月专门组织召开全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研讨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确保依法规范履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任某等人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检察监督案改判后,又指导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推动相关部门多次会商,促成和解,解决了任某等四人的安置问题,入选最高检“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探索“情理法融合”工作法,获评全国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
二、坚持以融入大局为己任,有力服务保障发展。党的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以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部署推进“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聚焦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2019年以来,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071件,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219件。今年,共办理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6件,累计涉案金额2627万余元。怀化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诉讼执行监督案,搭建三方平台,促签和解协议,解决了6年未执行到位的2900余万元赔偿款,破解企业经营困境,入选最高检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协同法院、行政机关联动化解某电商公司等五家公司执行冻结案,解除对相关公司账户及存款1800余万元的冻结行为。
三、坚持以多元协同为路径,有力凝聚治理合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闭环、无缝衔接。2023年以来,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13005人,防止当罚不罚。积极探索“府检联动”等“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更好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助力法治湖南建设。推动怀化、娄底等市州院积极争取市政府重视支持,试点推动建立府检联动机制。指导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创新探索,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会签《关于建立“人大+府检”联动机制的意见》,创新构建了人大监督下的府检联动机制,经验做法得到最高检肯定推介。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双向互动、协调衔接平台,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治建设。聚焦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平台运维公司组建专门调研组,一对一上门与23家省直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座谈交流,明确“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打破数据壁垒,科学社会治理。
检察工作能够取得新突破、新进展、新成效,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靠的是代表、委员和新闻媒体长期以来的监督与支持,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与帮助。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和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扎实推动进入检察环节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单位的协同共治,切实抓好各项争议化解制度机制的落实,助力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法治湖南、法治中国建设。
2024年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词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通气会。2024年,在司法部的精心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化解争议、规范执法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下面,我就2024年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情况与成效,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202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062件,同比增长67.7%;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9397件,同比增长79.3%,是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的2.1倍。行政复议首选率达72.5%,超七成当事人首选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彰显。全年审结复议案件17013件,90.1%的行政复议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调解和解行政复议案件4500件,实现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就地化解。2个案例入选全国典型行政复议案例,2篇行政复议决定被评为全国优秀行政复议文书。
一、聚焦护企为民,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复议护企”专项行动,全年受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5120件,纠错612件,调解和解1293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19亿元。二是严守土地保护红线。受理土地类行政复议案件1810件,及时纠正土地行政管理领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428件,涉及土地4986.8亩。三是创新生态争议化解机制。受理环境保护类案件71件,以54.4%的调解和解率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用复议力量呵护湖南的“绿水青山”。四是妥善化解重大社会风险。开展法律论证与多元协调,稳妥处置526件涉众金融类行政复议案件,实现复议决定零败诉、零炒作。
二、强化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提质增效。一是坚持有错必纠,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3407起,纠错率为20%。二是坚持以案促治,做好复议监督“后半篇文章”。分析总结纠错类案件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向各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印发情况通报,要求按照梳理分析错案、督促落实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反馈四个步骤,推动以案促治,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共同性问题,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95份、建议书49份,推动建立78项制度,解决527个问题,发挥了行政复议“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作用。
三、深化协同共治,完善府院联动协作机制。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复议诉讼衔接配合。与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为凝聚争议化解合力打下坚实基础。与省高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二是搭建多元平台,推动行政争议同解共治。与省高院共同举办省直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交流,召开新闻通气会,协同发力,共治行政争议。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构建“3+N”行政争议联动化解机制,就自然资源、养老保险领域执法焦点问题开展案例评析活动,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下一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目标,高效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一是全面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二是整合多方资源,凝聚化解行政争议合力;三是加强复议监督与行政执法联动,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科技赋能提升服务水平,力争为法治湖南建设贡献更大行政复议力量。
湖南行政审判、行政检察、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一、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净化公司诉某市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某成公司参与竞标并中标“某市湖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3年3月12日,某市政府授权某管委会与某成公司正式签订BOT协议。为运营该项目,某成公司设立某净化公司,2016年1月,该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营。2020年8月31日,为配合全市中心城区污水系统综合治理PPP项目,经某市政府同意,某管委会与某净化公司签订项目终止协议,提前终止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终止BOT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政府需要支付终止补偿款、投资补偿金、污水处理服务费等款项。项目终止协议签订后,某市政府仅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某净化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市政府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办理情况】本案案涉标的额大,涉及某市重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与全市人民生产生活用水保障息息相关。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市委常委、副市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在开庭前发现,原被告双方曾友好合作8年,在本案争议发生前期,双方也就纠纷处理积极磋商,达成了一些共识。为此,合议庭加大协调化解力度。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聚焦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合议庭多次联系市政府、市司法局及某净化公司召开庭前调解会议,通过耐心倾听、释法说理,努力帮助各方当事人寻求争议化解的“最大公约数”。通过“院长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形式,充分发挥法院院长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统筹调动、驾驭全局的作用,府院联合推进了本案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在积极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减少了财政支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寻求矛盾纠纷最佳解决方案,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启某公司诉某市政府、某城管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某市政府与桑某集团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履行期间,2013年12月,某市政府授权某城管局,桑某集团公司授权启某公司签订了《某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随后项目进入建设阶段,但因未获规划审批及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原因,该项目于2014年8月停工停建。2016年8月,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明确启某公司负责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含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不再建设。关于停建损失补偿问题,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后协商解决。之后,启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并由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责令相关政府部门就协议不再履行后的损失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1月,某城管局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启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情况】本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注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从源头疏导入手,主动融入诉前化解程序,多次组织诉前调解,深入研判并明确案涉企业的根本诉求。同时,考虑到案涉项目直接影响当地营商环境及区域规划发展,还可能引发土地闲置和后续招商引资等矛盾,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不断强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终止履行协议、补偿范围及金额、支付安排等方面展开调解。经过多轮磋商,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行政补偿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招商引资涉民生项目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当地营商环境和政府形象,也对类似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探索“公正与效率”的最优解,强化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履约践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行政机关与案涉企业的双赢,同时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以及地方营商环境的整体水平,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 56名学生家长诉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案
【基本案情】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某学校旁道路的三岔路口新设电子抓拍设备。由于系突击式开放抓拍,部分学生家长对此毫不知情、难以适应路段新路况。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家长们陆续接收到交警部门相关平台发送的违章闯红灯信息提示。收到违章记录最多的家长,违章数量达一百多条。家长们认为学校周围道路为拥堵路段,上述路口红绿灯设置本就不合理,增设电子抓拍设备且未事先告知,导致数百名家长短期内均被处罚数次,故56名家长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违章记录。
【办理情况】本案案涉人数众多,违章数量大,经双方同意,法院将上述56件案件全部纳入先行调解程序。立案前,法院前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调解时,家长们表示理解安装电子抓拍设备的初衷是规范交通、保护学生安全,但该新装的电子抓拍设备给家长及附近居民造成了极大影响,且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案涉违章记录存在程序瑕疵,故请求酌情消除违章记录。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则认为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消除案涉违法记录。经释法明理,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最终承诺,考虑到违章行为发生在拥堵的学校路段且违章记录数量大,可为家长们提供处理违章的便捷服务。此外,法院积极对接协调各行政机关,将案涉路段的交通信号灯配时进行了优化,改善了道路交通秩序。最终,家长们同意缴纳罚款并提交撤诉申请,56件案件全部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优化交通环境、遵守交通秩序人人有责。近年来,交通行政违法案件数量多、争议大。为实质化解纠纷,本案法院通过“法官+调解员+行政机关诉前调解”的调解模式,联合多方力量,既让矛盾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又规范了案涉学校附近道路交通秩序,促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本案通过诉前调解直接解决了引发诉讼的根源性问题,使抽象的公共利益得到了实质性改善,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是行政审判立足司法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纵深发展的生动实践和有力证明。
案例四 李某某诉某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经营土地。2020年9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6号),载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用地,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2022年3月30日,因某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建设项目需要,某县政府作出预征地公告,但至本案诉讼时仍未获得用地审批。2022年4月16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村就征收该村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达成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后某县财政向某村拨付了征地款,李某某的账户收到9629元补偿款和一笔11510元的款项,随后案涉土地进行了施工建设。李某某认为某县政府强制征收其所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并对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挖填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征收其所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违法。
【办理情况】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规范性文件无权免除征收主体在占用土地前获取土地征收批准并先行补偿安置的义务。本案中,某县政府虽完成了部分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但其征收土地申请未经依法批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某县政府支付了李某某9629元补偿款和一笔11510元的款项,不足以证明某县政府完成了对李某某的补偿安置,在此情况下,某县政府强制占用李某某的承包经营土地并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确认某县政府对李某某承包经营土地的强制占用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须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规范性文件无权免除征收主体在占用土地前获取土地征收批准并先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在行政机关违法占地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共利益,即使不予以撤销,为弥补修复强制占地行为的违法性、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亦应积极采取完善土地征收批准手续、补偿安置到位等补救措施。本案在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以责令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弥补修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了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二、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任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涉案房屋登记在某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其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其为涉案公房承租人,不满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等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对涉案房屋亦无重大添附,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调取到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曾作为公房分配给任某等人居住,遂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办理情况】省人民检察院查明:涉案企业改制时对职工住房问题全部解决到位。企业破产时对涉案房屋评估,已无使用价值,所在土地也被某市政府收回,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有承租关系,法院裁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和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申请人持续5个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上门组织申请人学习讨论类案,促成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住房的申请人,依政策为其申请了公租房和3万元困难补助。至此,6户40人持续4年的6个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化解争议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贡献检察力量。对正确的生效裁判,要依法支持,为司法大局服务。可多措并举,用真心、真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更感受到法律的权威,相信法律,自觉守法,服判息诉,安居乐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案例二 某制衣厂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2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县市监局)以某制衣厂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制衣厂不服,于9月13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于12月14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2022年1月4日,某制衣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提供用餐,涉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制衣厂的诉讼请求。某制衣厂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22年10月10日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理情况】某市检察院查明:1.某制衣厂地处经济基础薄弱的边远乡镇,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解决留守人员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2.某制衣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食堂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3.某制衣厂于2021年3月1日已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环境已作整改;4.案涉食堂是为方便厂内工人就餐而开设,食堂被查封后,工人就餐问题无法解决,厂方把全部精力投入到诉讼案件中,制衣厂停产停工,几乎瘫痪;5.某县市监局在执法文书中存在告知起诉法院事项错误的情形。
检察机关研究认为,法院裁判虽无不当,但制衣厂因行政处罚陷入困境,85名工人可能失去工作机会,企业发展面临难题,遂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市、县两级检察院经组织公开听证并充分沟通协调,某制衣厂与某县市监局签订分期缴纳罚款和解协议,并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乡村企业具有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先天不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乡村企业的案件中,应当扛起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责任和检察责任,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推动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能动履职,化解争议,帮助企业早日摆脱困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为当地留守人员增创就业机会,助力乡村振兴。
案例三 胡某诉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
【基本案情】胡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因政府项目建设纳入征收范围,该组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胡某未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也未领取补偿款。镇政府依据上述《征地补偿协议》对该组部分地上青苗予以铲除,胡某以镇政府未与其个人签订协议并补偿,即铲除其10.5亩承包林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理情况】检察机关查明,胡某围绕其征地拆迁补偿,先后提起5次行政复议和5个行政诉讼,其中除强制迁坟经复议被确认程序违法外,胡某提出的诉讼均败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均无不当,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针对胡某“补偿太少”的实质诉求,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协调会,为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真实想法提供平台,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观点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胡某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依法依规补偿范围内给予合理补助,即对因估算不准确而少算的项目进行了补偿,另从征地拆迁不可预见事项开支中给予困难救助2万元。双方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胡某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全部争议一揽子化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于有多个诉讼纠纷、矛盾尖锐复杂,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要结合本案诉讼和所涉其他诉讼、行政复议情况,综合分析申请人实质、合法诉求和事实,精准开展公开听证、释法说理,促进双方真诚沟通,回归法治轨道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三、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食品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某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筛粉车间存在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等问题,责令其暂停使用筛粉车间的相关设备设施。8月24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在使用筛粉车间设备,当场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查封其筛粉车间设备。11月24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食品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某食品公司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监管指令的情节,给予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处以45000元的罚款。某食品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情况】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并组织评议员及被申请人到某食品公司现场查看整改情况。评议员认为申请人系初次违法,且案涉三项重大隐患问题已整改到位,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三项重大事故隐患”的部分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是否存在违法的主观过错、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是否及时整改等情况未予综合考量,从重处罚明显失当,依法将原行政行为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强化变更决定在整个复议决定体系中优先适用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全案事实证据、违法情节轻重、主观过错大小、危害后果、隐患整改情况、企业历来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并创新性采取“评议员”评议形式,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审理,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将原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二 某置业发展公司不服某县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9日,申请人某置业发展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某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宗地延期至2022年5月1日前开工,2025年4月30日前竣工。2023年5月,某县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宗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开展调查核实后,向被申请人某县政府请求对申请人征缴土地闲置费。因新冠疫情影响、申请人集团公司重组等多方面原因,该宗地于2023年12月动工开发。2024年3月13日,经某县政府批准,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征缴土地闲置费1518万元。申请人以某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情况】市政府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组织沟通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规定,“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考虑到企业经营不易,在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协调下,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被申请人批准后,决定撤销案涉《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是政府的重要法定职责,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重要途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征缴土地闲置费有利于政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有利于促进节约用地,但行政执法是手段而非目的。在闲置土地的处置过程中,应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及土地的实时状态,结合现行规定,予以灵活处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将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与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和土地使用状态相结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三 段某、某种业公司不服某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1998年2月,申请人段某入职某种业公司。该种业公司因连续亏损,于2008年书面通知段某离厂,遂引发双方劳动争议。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段某从2010年开始不断通过投诉举报、信访、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但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后段某向某人社部门投诉某种业公司逾期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津贴和经济补偿金。2024年3月29日,某人社部门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某种业公司支付段某赔偿金19034.4元。段某和某种业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情况】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涉及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利害关系人先后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告知后申请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其坚持单独申请的,可以并案审理,分别决定。本案中,段某和某种业公司均坚持单独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创新性地组织了一次合并听证,并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经首轮调解,某种业公司认识到其逾期支付段某停工期间工资、津贴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对支付的赔偿金金额有异议。段某认为停工津贴属于工资,在支付赔偿金时应计算在内。某人社部门则认为停工津贴不属于工资报酬,在计算赔偿金时不应考虑。为化解分歧,行政复议机构梳理关于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得出停工津贴属于特殊情形的工资的结论,并组织第二轮调解,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金额等事项达成一致,行政复议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作为行政复议的重要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明确在行政复议各环节,对各类行政争议都可以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开展调解,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方面的优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听证、查清案件事实后,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就赔偿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达成调解协议,彻底解决了段某和某种业公司持续16年“拉锯式”的矛盾纠纷,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案涉企业诉累,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效能。
>>上一篇:湖南高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