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近年来,湖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积极促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湖南生态环境,助力湖南实现水清岸绿、江豚逐浪、麋鹿成群的生态美景。为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现发布湖南法院 2024 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彰显湖南法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诸共生的美丽湖南的司法立场和价值导向。
案例一 湖南某新材料公司与湖南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民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护航锂电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某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新能源公司于2024年4月至7月间,先后签订五份《采购订单》,约定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向湖南某新能源公司供应锰酸锂、三元材料等新能源电池生产所需原料。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并开具相应发票。湖南某新能源公司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剩余货款。因应收账款积压,湖南某新材料公司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及资金周转困难,故诉至临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湖南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处理结果】
临武县人民法院针对湖南某新能源公司短期内难以一次性清偿债务的现实困境及湖南某新材料公司亟需资金回流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出了“分期履行+激励约束”的调解方案。同时,鉴于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地处异地,法院依托“线上调解平台”搭建“云端法庭”,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在线签署协议等方式,高效促成双方在七日内达成调解协议,极大节省了企业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典型意义】
新能源产业作为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核心力量,其产业链的高效运转对绿色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案件处理中,法院充分认识到新能源产业链企业资金链紧张、回款周期长的行业特点,通过创新运用“分期履行+履约免息/违约复息”的调解机制,有效纾解了债务企业的短期偿付压力。针对原告异地参与诉讼的问题,通过开辟“诉调快审”+“线上调解”的绿色通道,既避免了新能源企业因诉讼耗时过长导致资金链进一步承压,保障了锰酸锂、三元材料等新能源电池核心原料的供应链稳定,也让企业能快速将精力投入到绿色技术研发与迭代升级中,为绿色产业发展“抢”出宝贵时间。
案例二 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破产清算案——府院联动助推僵尸企业“绿色出清”
【基本案情】
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主要经营农药生产、研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及农药、化肥的零售等业务。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和经营管理不善,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停止生产经营,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2月,公司职工陈某生等人对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并调解。后因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陈某生等人以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长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还遗留有100余吨的过期农药、废液等化学物品,露天存放在厂区,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和安全风险,极易对周边的农田、居民区产生严重危害。如对遗留化学物品进行处理,需支付30余万元的处置费用,给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增添了一道新的障碍。
【办理结果】
“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企业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其仍应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浏阳市人民法院将绿色破产理念贯彻到破产的全过程,全面落实预测预警机制,督促破产管理人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披露留存的化学物品存在的安全、环保等问题,引导破产管理人积极与专业机构研究处置方案、审慎处理厂区堆放的化学物品。同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促成浏阳市某管理委员会与破产管理人共同处置厂区遗留废弃的化学物品,双方共同委托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将留存的化学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浏阳市某管理委员会承担部分处置费用。同时,法院将剩余处置费用列入共益债务,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清偿,既有效避免了环境污染风险,又降低了“出清”成本,有效实现“绿色出清”。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践行绿色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在本案的处理过程,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始终践行“绿色破产”理念,切实将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新思路贯穿于整个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综合运用府院联动、执破融合等工作机制将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一体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企业破产清算,既彻底消除了企业留存的化学物品所产生的潜在环境污染风险,又有效解决了企业破产终结后环境治理责任落实难的问题,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助推生态环境保护、破产企业权益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邵阳市检察院诉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占用林地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妥善处理新能源企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将两个风力发电项目分别发包湖南某电力公司、中国某建设集团某设计院承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发电风机型号发生变更,需重新办理新增占用临时用地手续。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召集两施工方商定采取边申请审批边施工的方式施工。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等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166亩,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损害。案涉项目工程已施工完毕,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仍未完成占有林地的相关审批手续。经鉴定,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造成林业资源损失、基本恢复费、期间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51.9万元。
【裁判结果】
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林业资源损失费、基本恢复费、期间损失费三百余万元,由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先行垫付;三被告共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公告30日,未收到异议,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案涉风电场毗邻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为长江流域沅江支流和珠江流域西江支流的发源地。三被告在建设过程中,因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超审批范围施工造成生态修复等费用三百余万元,暴露出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合规管理不足的问题。针对三被告对责任划分及费用支付分歧较大的问题,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性的提出“先行垫付+内部追偿”调解方案,促成三被告通过调解协议达成发包人先行垫付条款,确保受损的林地及时得到修复,破解企业相互推诿的困局。针对企业“重开发轻保护”的短视行为,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将生态保护纳入项目全周期管理,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提供“湖南经验”。
案例四 万某等8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护航新疆巴音布鲁克大草原生态,依法判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4亿元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系巴州“母亲河”开都河的源流区,是巴州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功能区,巴州人民政府于2008年下发《关于禁止在开都河流域及巴音布鲁克地区开采砂金的通知》。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万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与宋某某、袁某共同投资或通过每月收取砂金方式,允许马某某、庞某某、周某等人在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萨恨托海沟内通过开挖草场、破坏河道等破坏性方式非法采金,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破坏河道9039米、草场2024.5亩,导致区域高寒草甸生态系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净化环境、营养循环、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
【裁判结果】
该案系扫黑除恶案件,刑事部分已作出判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万某等8人在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功能区的禁采区,采取破坏性方式非法开采砂金,严重毁坏当地草场。各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少数民族牧民的生产生活,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同时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万某等8人在新疆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萨恨托海沟非法采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共计1.34亿余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部分被告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因非法采金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34亿元,开创湖南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最高值,为保护好巴音布鲁克大草原这片“绿色净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在湖南、新疆两地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该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为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生态保护协同联动机制提供了示范。对于维护边疆群众环境权益,守护少数民族牧民的美丽家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胡某甲等23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湘赣两省协调联动,全链条打击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物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单位江西某金属公司、井冈山某材料公司等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通过被告人周某寻找货运途径,周某明知胡某甲运输的系危险废物,仍为其提供货运帮助,找到其朋友刘某甲联系货运司机,并与刘某甲约定赚取利润按周某占七成、刘某甲占三成分成,将铝灰运送至多地非法处置。胡某甲非法处置铝灰数量达6000余吨,牟取违法所得50万元左右;周某通过非法处置铝灰牟取违法所得2万元左右。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鉴别:案涉铝灰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等18人,以及江西某金属公司等5个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判决被告单位江西某金属公司等5个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至九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废物的生产量不断增加,非法倾倒、非法处置、非法转移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威胁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非法处置、甚至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且数量巨大,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湘赣两省紧密联动,实现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同治理和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解决单一地区难以解决的环境难题。同时,创新异位修复方式、“资金统筹—部门协同—功能修复”治理模式,合力打造集生态修复、国防教育于一体的“绿色国防”为主题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微公园。人民法院面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日益增长的态势,将始终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加大固废污染的惩治力度,对提供、运输、倾倒、填埋全链条、各环节全面追责,为解决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问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 秦某某等8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以司法之力守护长江湘西酉水流域源远流长的古文化遗址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陈某某认为秦某某公司所在地四方城是文物保护区,曾经出土过青铜器等文物,便多次向秦某某提出以整修的名义挖掘文物,并承诺给秦某某分成30%,秦某某没有反对。2022年9月12日晚,沈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挖掘,挖出长1.4米、宽1.1米、深约3米的方形盗洞,未发现文物。9月13日,姜某某(公司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报警。归案后,8被告人均对参与盗掘文物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评估意见为:盗掘对遗址本体造成了破坏,无法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等8名被告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方城遗址的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名被告人对四方城古遗址的盗掘行为,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名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等8人均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二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涉四方城古遗址位于长江湘西酉水流域中心地段,是湘西乃至武陵山地区已发现保存最为完好、规模最大、延续时间最长的古城遗址,涵盖了酉水流域古代文明的全过程,于201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掘古文化遗址,破坏不仅限于一处古老的遗迹,更是我们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根基。
本案对8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长江湘西酉水流域文化源远流长的决心。同时,对警示、震慑不法分子盗墓活动,提升群众自觉保护古文化遗址的法律意识,共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湘西酉水流域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道县检察院诉某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强化红色文化保护和利用
【基本案情】
中央红军长征一指挥部旧址于2021年被列为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以来,指挥部旧址未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部分石墩、木雕被盗,因年久失修,多处木质结构腐朽、断裂,部分墙体坍塌,且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其间,某县文旅局作为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未切实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未对文物破损和安全隐患组织整改,也未开展文物安全风险评估。2024年6月1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积极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8月15日,某县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其对革命文物进行了排查,待资金到位后进行抢修。此后,某县文旅局对指挥部旧址并未采取实质性的保护措施。2024年10月30日,道县人民法院受理县检察院对异地某文旅局提起的履职公益诉讼后,道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开庭后和判决后三次实地督查,先后提出克服资金困难优先实施文物安全工程、规划建设党建教育基地促进保护和利用等整改和发展意见,并多次督促某县文旅局按照整改方案积极工作,最终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裁判结果】
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文旅局已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该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依法可对本案终结审理。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案涉中央红军长征指挥部旧址由红军总政治部驻地旧址、红军最高军事指挥部驻地旧址等多幢古建筑构成,同时又是红军长征过境某县的红色历史重要见证,具有很高的红色文物价值。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全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红色革命文物已得到保护,且结案后,人民法院继续延伸审判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持续履职,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目前,该县已经把该中央红军长征指挥部旧址作为党建教育基地开始布展,赓续红色文化,为遗址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司法保护实践经验。
案例八 魏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犯罪,助力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
【基本案情】
2012年期间,向某(已判刑)得知怀化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在湖南省沅陵县“老巴冲山溶”、“松树包”等地继续开发房地产,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将“老巴冲山溶”、“松树包”国有林地进行推土填溶平整。其中,被告人魏某元负责与村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并负责后期的协调;被告人张某负责安排司机进行推土填溶平整工作,以及与司机结算工资。经勘验测绘,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共占用林地22.8亩。
【裁判结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元、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元、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保证林地专门用途,依法严厉惩治破坏林地的环境资源犯罪、有效修复林地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态功能,对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担当和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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