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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前夕,江苏高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案例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七夕前夕,江苏高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案例

  哪些彩礼要退,退多少?看这些判例

  七夕前夕,江苏高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四则具有代表性的涉彩礼纠纷案例,通过裁判可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不同类型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引导公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可不还

  2022年4月,男青年张某与女青年陆某恋爱并同居。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给付礼金18.8万元。恋爱同居期,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520元、999元、10001元等不定额款项,并备注“爱你”“新年快乐”等,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

  法院认为,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时点给付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彩礼,不应返还。而订婚时给付的18.8万元礼金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决陆某返还部分礼金。

  未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悔婚”应全额返还彩礼

  男子丁某经人介绍认识女子刘某,二人相恋。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竭力为刘某购买价值近30万元车,并给付礼金16.6万元。订婚后,丁某多次催促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辞。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了车辆,拒还礼金。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案涉礼金16.6万元系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未婚同居怀孕应合理酌定彩礼返还比例

  2023年12月,小伙王某与女青年白某相恋。2024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彩礼11.8万元。此后二人同居,白某怀孕。2024年4月,双方产生争执解除婚约,白某终止妊娠。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全部彩礼。法院判决白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表示,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具体比例。

  登记结婚后“闪离”应酌情返还彩礼

  男青年吴某与女青年李某2023年5月恋爱,2023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2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了几十万元的衣物、奢侈品,订婚时吴某给付李某礼金100余万元、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2024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直至分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为,吴某给付的礼金100余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吴某给付的彩礼远超一般彩礼数额,结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形,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法官表示,“共同生活”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5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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