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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5年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质效,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管理人工作实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更新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入册的应当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成立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含外地机构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少于10人。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法学、经济学或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税务师不少于8人。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不低于TSC4 级。

  申报机构或其负责人(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分级

  本次更新坚持择优录选、动态调整、地域均衡等原则,在原《河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名册》内现有管理人和新申报机构分别进行评审打分,将根据申报、考核等情况,对《名册》内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进行调整,名册内现有二级管理人,可书面申请晋升一级管理人,最终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新申报机构被纳入管理人名册的,统一确定为二级管理人。

  新《名册》管理人总数确定在230家以内。其中,一级管理人数量确定在65家以内;二级管理人数量确定在165家以内。

  三、申报材料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仅限新申报机构);

  (三)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仅限新申报机构);

  (四)本机构年度平均收入及纳税证明;

  (五)本机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对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从事清算或经营管理业务的证明材料,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

  上述从业人员需有对应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机构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

  (七)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人员名单、业务履历;

  本机构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重组、改制等资料;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业务报告资料(仅限新申报机构);

  (八)本机构已公开发表的破产、强制清算类专业专著、论文、文章等的证明材料;

  (九)本机构及从业人员参加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等的证明材料;

  (十)本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十一)本机构所获与破产业务有关的表彰、荣誉情况及证明材料;

  (十二)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函;

  (十三)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对照《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册管理人评审标准》或《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新申报机构评审标准》(详见附件2、3)。请申请人按评分标准的项目顺序,对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四、评审程序

  (一)申请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14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2日内通知申报人补正。逾期申报或截止时间后补正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并将通报其行业协会(自律组织);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评审结果;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结果确定初审《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法院网公示,公示期10天;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并审定《名册》;

  (五)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审定后的《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河北法院网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法院

  申报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石家庄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

  焦燕

  郝建华

  0311-85187095

  0311-85187361

  承德中院

  接待室

  李浩然

  0314-2177262

  张家口中院

  司法技术工作处

  张顺年

  0313-2563659

  秦皇岛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

  张婧

  0335-3614765

  唐山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

  菅玲玲

  0315-2067731

  廊坊中院

  司法技术处

  田栋安

  0316-2678100

  保定中院

  司法技术处

  李姝璇

  0312-3103129

  沧州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

  (南楼平房)

  王 飞

  0317-2204665

  衡水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623室

  何 慧

  0318-2188220

  邢台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620室

  宋力军

  0319-2236167

  邯郸中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1112室

  杨涵佳

  0310-6267212

  雄安新区中院

  诉讼服务中心

  王嘉茜

  0312-6098863

  六、其他事项

  监督举报电话:0311-66707871。

  本公告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2:《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册管理人评审标准》

  3:《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新申报机构评审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751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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