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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由复议机关作为申请主体的强制执行案件

时间:2025-09-15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维护行政复议工作法律权威,2025年6月13日,北京市先行先试,完成首例由复议机关作为申请主体的强制执行案件,探索出一条复议机关的执行之路。

  案情简介

  2023年,某教育科技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万元,后该公司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司法局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企业微信后台数据,查明申请人属于小微企业,虽在企业微信中虚假宣传,但由于企业微信社会关注度不高,并未因此获利,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有利于本市营商环境建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考虑,经过多轮调解,市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将罚款数额由60万元变更为40万元,并要求当事人自调解书生效后180日内缴纳罚款。申请人同意调解内容并在调解书上签章确认,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创新尝试

  

  调解书作出后,市司法局了解到申请人在罚款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本案面临执行问题。

  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实践中尚无复议机关作为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先例,市司法局积极探索尝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以复议机关名义向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催告书》,在送达十日后申请人仍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市司法局继续加强请示报告,认真分析研究,并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属地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裁定,完成了首例由复议机关作为申请主体的强制执行案件,激活了新行政复议法的执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在目前尚无具体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北京市通过先行先试成功走出了一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执行之路,为提高变更决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的适用率打下基础,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复议促良法善治提供了“北京案例”。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74375291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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