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师舆情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借款也有“保质期” 主张权利要趁早

时间:2024-12-27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借款也有“保质期”?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内怠于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起诉后又无法举证证明借款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12月7日,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承诺5个月内归还。2024年1月,张某起诉周某要求还款。周某辩称,在2012年2月6日前已还清了15万元的借款,且事情已经过去13年,张某的诉请已远超过诉讼时效。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发生于2011年12月7日,且明确约定了5个月内即2012年5月7日前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案涉债权,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督促,也是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惩罚。因此,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权利人应当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注意权利的“保质期”,积极向对方主张权利,并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向对方发送短信、催告函件或提起诉讼、仲裁等等。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主张权利,权利人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6427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多车连环相撞致人受伤,无责的车要赔偿吗?法院判了

>>下一篇:串联承包、分包、管理人,解11名农民工忧“薪”事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舆情网 lsyq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