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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上升到刑法规制的立法层面,凸显了对社会问题的立法回应。刑法不能改变医患冲突的根本原因,良好的医患关系需要标本兼治。 据报道,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稿增加了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疗不能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修改。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医疗问题”,情节严重将受到惩罚,这已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 医患矛盾难以调和,医患矛盾日益激烈,严峻的社会现实使刑法不得不做出回应,以确保最基本的医疗秩序。另据报道,在过去的21天里,上海频繁发生医患冲突。据报道,医生和病人之间发生了七起冲突。五名医生和三名护士受到病人及其家属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此之前,从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到最高法和最高检察院,都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和条例,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即便如此,暴力医患冲突似乎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人对“医疗事故”受到惩罚抱有很高的期望,期望刑法的利剑能够及时拔出,为医院和医生提供最强有力的秩序和权利保障。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是重要的任务。根据《刑法》关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第290条和关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第291条的规定,在医院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后果严重的,也可以根据上述犯罪通过司法解释定罪处罚。这一次,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上升到了刑法规制的立法层面,凸显了立法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其直接目的是维护医院的公共秩序,为医生执业提供基本保障,同时也为其他病人看病提供一个安全的秩序环境。 但人们更关心的是这种基于秩序目的的“医疗干扰”在解决医患冲突中的有效性。首先,应该承认,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刑法仍然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医疗纠纷”仍然可以在一些人心中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更多的医患冲突走向非理性和有组织的暴力形式。在控制和稳定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医患之间的理性对话是可能的。过度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从而导致更多的冲突和纠纷诉诸法律渠道,以更理性、更和平的方式解决。 刑法在干预医患冲突时必须遵守法治原则和谦抑理性原则,不能轻易扩大监管范围。刑法没有将修复医患关系作为自己的义务,也不能将攻击范围扩大到正常的权利保护。需要进一步理解的是,刑法不能改变医患冲突的根本原因,对“医疗纠纷”的处罚也侧重于治疗暂时症状,而良好的医患关系需要从症状和根本原因两方面来构建。我国医患之间的不信任由来已久。无论矛盾的调解多么周到细致,都不能从源头上解决根本的“病源”。忽视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如老百姓看小病的坏习惯、医生在专业培训中对技术的过度迷恋、医院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体制市场化带来的营利驱动等。而一味地寻求刑法的“终结”治理对于刑法来说可能是无法忍受的。 特约评论员-林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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