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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在国外起诉离婚

时间:2020-04-21作者: 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管辖权。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常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

双方已离开居住地一年多,现在提出离婚诉讼。原则上,应适用上文第12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应向一方常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且其目前居住地不足一年,则另一方应被视为无惯常居住地,另一方应向另一方惯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怎么能在国外起诉离婚?

双方已离开住所一年多,现在提出离婚诉讼。原则上,应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两种情况:“双方应如何在外国起诉离婚?

首先,如果一方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应在其常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应该如何在国外起诉离婚?

常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双方已经离开住所一年多了,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适用上文第12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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