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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诉讼

时间:2020-04-21作者: 来源:

本文介绍了离婚程序、离婚诉讼程序,包括离婚管辖权、离婚诉讼代理人、起诉和受理程序以及最终审判程序。(1)管辖权1。涉及军事人员的案件: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

本文介绍离婚程序和离婚程序,包括离婚管辖权、离婚诉讼代理人、起诉和受理程序以及最终审判程序。(1)管辖权

1。军人案件:其中一名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事人员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住所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配偶离家一年以上,另一方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侨居国外:在中国结婚的,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法院对其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国外婚姻,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定代表人

1。如果离婚案件中有法定代表人,除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人外,本人仍将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3)起诉和接受

1。当事人撤回诉讼或者法院决定撤回诉讼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撤回诉讼的,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得受理。

2。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法院调解或者决定不解除收养关系,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再次起诉:①6个月后起诉;(2)案件有新情况、新原因的,也可以在6个月内起诉。

3。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与妇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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