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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圩区法院:把“调”向前延伸 让“解”更快一步

时间:2024-05-02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用去法院打官司就解决了问题,真是省时又省心。”近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积极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梧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纠纷止于诉前,得到当事人肯定。

  2020年10月11日,原告黄某驾驶货车追尾由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造成黄某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黄某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多次到医院就医。李某的车辆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和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只给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和赔付了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医疗费。2023年10月10日,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8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案情清晰,诉前调解的可能性较大,若引入诉讼程序会给当事人产生额外的诉讼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增加当事人诉累。于是,在当事人同意下,承办法官及时将该案委派给梧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子健进行调解。

  鉴于黄某提起诉讼并要求鉴定伤残等级,法官与李子健在诉前调解阶段主动引导黄某进行诉前鉴定,为案件调解提供更明确的依据。鉴定结论出具后,为方便黄某参与诉讼,李子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开展调解,免去黄某来回奔波的辛苦。

  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对调解组织专业指导的作用,从专业角度帮助调解员分析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指导调解员确定调解思路和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难点”问题。

  经过调解,保险公司与黄某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自愿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给黄某,纠纷得以解决。黄某、李某与保险公司共同向龙圩区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并提交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相关证据。龙圩区法院依法审查后,于当日出具诉前调确字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诉前调解是在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以诉前调解案号结案的免收诉讼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调解协议,黄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去诉讼步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既发挥了人民调解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又避免了调解协议易反悔、难执行的不足。”法官梁园解释道。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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