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师舆情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律师原创 > 正文

对方“有错在先”,就能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 主张权利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

时间:2024-05-02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邵武市民汪某与朱某因服装业务相识,2017年开始,两人形成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2021年,汪某欠朱某5.8万余元服装加工费未支付。朱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汪某催讨加工费。2022年9月,朱某向汪某发送微信消息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因对方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朱某心中十分愤懑,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与汪某同在的服装行业同仁微信群发布汪某的照片,并配上“畜生”“人渣”等文字。

  朱某的行为给汪某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看到信息后,暂停或终止了与汪某的合作,造成了汪某实际经济损失。汪某于2023年将朱某诉至邵武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朱某对汪某的公开评价表述中使用了“畜生”“人渣”等不当言辞,明显具有贬损含义,且带有一定的侮辱性,侵犯了汪某的人格尊严。朱某发表的不当内容在其朋友圈、微信聊天群里持续传播,在一定范围内对汪某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故汪某要求朱某公开在朋友圈、微信群里连续赔礼道歉10天并消除影响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表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微信群、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即使对方有错在先,也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对他人的不当言辞、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0216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母子相见在“云端”

>>下一篇:“这一天,我们等到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律师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律师舆情网 lsyq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