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12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页直接提交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中国式现代化美好安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省重大科技成就奖;
(二)省青年科技创新奖;
(三)省自然科学奖;
(四)省技术发明奖;
(五)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省重大科技成就奖不超过2名,省青年科技创新奖不超过10名,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10名(个)。
第十一条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由两人联合,并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公布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九条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同一成果同一年不得同时提名多个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知识产权权属以及完成人、完成单位署名等方面的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组织,不再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专家应来自高校院所、企业等多种渠道,并适当提升来自企业专家的比例。评审专家应当对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具有较强洞察力,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二十三条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提名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科)评审组对省科学技术奖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省科学技术奖进行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受理情况、初评结果等信息。个人或者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创新奖、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安徽省技术发明奖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候选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为进一步优化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激励科技力量创新创造,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省委、省政府也出台相应配套改革文件,从规范科学技术奖设置、调整奖励数量和种类、完善提名与评审规则、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等方面,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新要求。这些新要求、新举措,需要立法加以明确和完善,需要对现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制定,2006年、2009年修订)进行全面修订,将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予以落实。
(二)修订《办法》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24年5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订。现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制定,2006年、2009年修订),在奖项设置、评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全面修订,维护法制统一。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5章3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突出党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一是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二是规定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须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是明确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需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突出“质量、绩效、贡献”评价导向。一是强化原则导向,在评奖原则中明确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应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二是优化授奖条件,在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授奖条件中,将科研人员取得的科技前沿重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新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三是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授奖条件中,将重大科学发现,科技成果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成果推广应用性、经济性等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三)完善专家库建设。新增专家库建设内容,按照国家科技奖励条例要求,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增加“专家应来自高校院所、企业等多种渠道,并适当提升来自企业专家的比例”要求,在评审专家遴选要求上,增加了“专家应当对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具有较强洞察力,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内容。
(四)优化奖项设置的类别和数量。一是优化奖项类别,增加了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省技术发明奖,同时对新增奖项授奖要求进行了明确。二是明确了奖项的数量,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省重大科技成就奖不超过2名,省青年科技创新奖不超过10名,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10名(个)。
(五)改革完善奖项评审机制。一是完善提名制度,对候选者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对提名者的范围及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的责任等予以明确。二是完善奖项评审程序,明确专业(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监督等程序。
此外,进一步明确评审纪律要求及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