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部门预算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三、部门预算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八、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预算公开01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预算公开02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预算公开03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预算公开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预算公开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预算公开06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公开07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预算公开08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预算公开09表)
十、自治区本级项目绩效目标公开表(预算公开10表)
十一、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公开表(预算公开11表)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审理法律规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
(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疑难、重大案件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三)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二审上诉案件。
(四)审理本院决定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再审案件。
(五)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六)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案件。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八)依法受理和审查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九)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十)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十一)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
(十二)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十三)指导全区下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
(十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五)指导全区各级法院“两庭”建设、装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业务工作。
(十六)负责本级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医、通讯、计算机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并组织全区司法警察的装备训练工作。
(十八)对全区法院系统法官一级以下的法官进行任职、续职、晋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专项任务培训。
(十九)广西法官学院对全区法院系统法官(一级以下的法官)进行任职、续职、晋职资格培训以及专项业务培训。主要包括一是预备法官职前培训(初任法官培训),针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通过考试准备担任法官的人员的培训,要求脱产培训时间满2个月;二是续职培训,在职法官培训每年每人20天,法院其他干部培训15天;三是晋级培训,法官等级晋级的培训,法官等级分五级,各等级培训时间不等,每年每人15天至30天;四是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培训,每次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都要进行法官全员轮训;五是负责组织国内法官教育培训和开展涉外法官研修,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委托培训;六是组织学术研讨和负责其他有关法官培训工作。
(二十)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澜沧江及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二十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是我国大西南通道上的专门法院,管辖范围为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民商事纠纷案件及发生在南宁市地铁范围内的刑事案件;2018年5月1日起受理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2021年11月1日起在保留原管辖案件基础上,新增受理以下类型案件:一是跨地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二是在南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由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直属一、二分局管辖的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刑事及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是全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四是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侦查的刑事案件;五是经会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跨行政区划办理更适宜的、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二十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南宁市、柳州市城区内发生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十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南宁市、柳州市部分行政案件。其中,中院管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南铁法院管辖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南宁市政府组成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柳铁法院管辖柳州市政府组成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十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22〕206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成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有关事项的批复》(桂编办复〔2022〕81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于2024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成立,从2024年10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广西区范围内的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广西区范围内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以及其他应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广西区范围内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审查案件;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局(下设综合管理处、执行第一庭、执行第二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下设司法警察总队执行支队)、司法技术管理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督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宣传处等26个机构。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直属正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广西法官学院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直属正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四)北海海事法院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直属机关,为二级预算单位,内设办公室、立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政治部、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及贵港法庭、防城港法庭、云南景洪法庭等14个机构。为满足审判业务工作需要,经批准,在防城港法庭编制下增设一个派出机构—钦州法庭。
(五)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直属机关,为二级预算单位,下辖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等两个基层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级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国际商事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技术室、督察室、机关党委等16个机构。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内设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等6个机构。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内设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等6个机构。
第二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总收支34572.81万元(不含财政拨款上年未列支结转收支数),同比增加6056.55万元,增长21.00%。部门预算总收支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基本支出20681.71万元,同比减少1321.0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将原来在基本支出安排的司法体制改革绩效奖金所配套计提的社保公积金1188.63万元调整到项目支出进行安排,以及因政策变化、人员变动造成的工资福利支出减少。(2)项目支出13891.09万元,同比增加7377.6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为解决预决算偏差率过高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将我院以往在年中追加安排的统筹诉讼费补助资金编入2025年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同比增加6102万元。二是2025年司法体制改革绩效奖金所配套计提的社保公积金从基本支出调整到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同比增加1188.63万元。三是根据编制要求,将非本级财政拨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管理全面可控。广西法官学院将2025年同堂培训收入80万元和北海海事法院将课题研究经费、示范党建经费、驻村第一书记经费等17.5万元编入2025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同比增加87万元。
二、部门预算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总收入34572.81万元,同比增加6056.55万元,增长21.00%。收入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其他收入。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4475.31万元,占本年收入总预算99.72%,同比增加5969.55万元,增长20.9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基本支出20681.71万元,同比减少1321.0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将原来在基本支出安排的司法体制改革绩效奖金所配套计提的社保公积金1188.63万元调整到项目支出安排,以及因政策变化、人员变动造成的工资福利支出减少。(2)项目支出13793.59万元,同比增加7290.6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为解决预决算偏差率过高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将我院以往在年中追加安排的统筹诉讼费补助资金编入2025年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同比增加6102万元。二是2025年司法体制改革绩效奖金所配套计提的社保公积金从基本支出调整到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同比增加1188.63万元。
(二)其他收入97.50万元,占本年收入总预算0.28%,同比增加87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各单位要将非本级财政拨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管理全面可控。广西法官学院将2025年同堂培训收入80万元和北海海事法院将课题研究经费、示范党建经费、驻村第一书记经费等17.5万元编入2025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支出同比增加87万元。
三、部门预算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4572.81万元,同比增加6056.55万元,增长21.00%。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与收入增长的原因一致。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1.公共安全类科目支出29410.33万元,占本年支出总预算85.07%,同比增加7402.11万元,增长33.63%。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支出2968.39万元,占本年支出总预算8.59%,同比减少838.78万元,下降22.03%。
3.卫生健康类科目支出902.68万元,占本年支出总预算2.61%,同比减少220.94万元,下降19.66%。
4.住房保障类科目支出1291.40万元,占本年支出总预算3.74%,同减少285.85万元,下降18.12%。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20681.71万元,占本年支出总预算59.82%,同比减少1321.08万元,下降6.00%。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16443.8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9.51%,同比减少1162.38万元,下降6.60%;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预算1128.05万元,占基本支出5.45%,同比减少98.81万元,下降8.05%;
(3)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109.82万元,占基本支出15.04%,同比减少59.89万元,下降1.89%;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13891.09万元,占本年支出总预算40.18%,同比增加7377.63万元,增长113.27%。
(1)工资福利支出预算3162.97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22.77%,同比增加941.17万元,增长42.36%。
(2)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9565.39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68.83%,同比增加5386.11万元,增长128.88%。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133.37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0.96%,同比增加115.61万元,增长650.94%。
(4)资本性支出预算178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1.28%,同比增加170.03万元,增长2133.38%。
(5)资本性支出(基础建设)预算771.37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5.54%,同比增加684.72万元,增长790.21%。
(6)其他支出预算8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0.57%,同比增加80万元,增长100%。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511.62万元,同比增加41.68万元,增长8.87%,具体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61.57万元,与去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11.65万元,同比增加43.70万元,增长11.88%。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104.50万元,同比增加56.50万元,增长117.71%,增长原因是结合我院实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我院2025年购置更新公务用车4辆,同比增加2辆,相应增加车辆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7.15万元,同比减少12.80万元,下降4.00%,下降原因主要是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过紧日子相关规定,按规定压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发生的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费、汽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38.40万元,同比减少2.02万元,下降5.00%,下降原因主要是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过紧日子相关规定,按规定压减公务接待费预算。
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安排接待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中央和省、自治区各部门到我院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广西法官学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级、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等7个单位构成。
2025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及下属单位共有5个行政机关和2个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109.82万元,同比减少59.89万元,下降1.89%。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单位日常运转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从紧编制预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八、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25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299.72万元,同比增加2736.30万元,增长175.02%。政府采购预算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安排,2025年在全国法院实施“一张网”建设项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增加全国法院“一张网”云资源租赁和一级专网租赁服务费用支出预算2202万元和全区法院“一张网”系统对接及数据迁移治理费用支出预算360万元。具体如下:(1)按政府采购形式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1481.37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34.45%,同比增加74.14万元,增长5.27%;分散采购预算2818.35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65.55%,同比增加2662.16万元。(2)按政府采购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2025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货物采购408.51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9.50%;服务采购3808.21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88.57%;工程采购83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1.93%。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1.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含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级在用办公业务用房房屋及构筑物面积78960㎡,房屋及构筑物原值为8644.68万元,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单独完整使用。
自治区核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的车辆编制数为55辆,实有车辆55辆,其中,领导工作用车8辆,一般公务用车23辆,执法执勤用车24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无车辆。
2.广西法官学院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广西法官学院现有在用办公业务用房房屋及构筑物面积52543.86㎡,房屋及构筑物原值18300万元,为法官学院单独完整使用。
自治区核定广西法官学院车辆编制数为1辆,实有车辆1辆,属于事业一般业务用车。
3.北海海事法院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北海海事法院现有在用办公业务用房房屋及构筑物面积19755.79㎡,房屋及构筑物原值6761.2万元,全部为北海海事法院单独完整使用。一是院本部审判综合楼14893㎡,房屋及构筑物原值5929.62万元。二是贵港法庭用房1804㎡,房屋及构筑物原值207万元。三是防城港法庭用房1718.79㎡,房屋及构筑物原值301.86万元。四是云南景洪法庭用房1340㎡,房屋及构筑物原值322.72万元。
自治区核定北海海事法院车辆编制数为12辆,实有车辆12辆,其中,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
4.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有在用办公业务用房房屋及构筑物面积22830㎡,房屋原值10426.62万元,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单独完整使用。
自治区核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车辆编制数为9辆,实有车辆数为9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老干部服务用车1辆。
5.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现有在用办公业务用房房屋及构筑物面积16604.12㎡,正在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全部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单独完整使用。
自治区核定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车辆编制数为5辆,实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6.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现有在用办公业务用房房屋及构筑物面积3529.22㎡,房屋原值165.63万元,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单独完整使用。
自治区核定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车辆编制数为6辆,实有车辆6辆,其中,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十、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所有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自治区本级项目73个,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891.09万元。其中:重要项目21个,预算支出4889.91万元;比较重要项目10个,预算支出1167.33万元;一般项目42个,预算支出7833.85万元;2025年无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相关绩效目标情况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0表和11表。
(二)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项目名称 | 预算数(万元) | 绩效目标 |
审判执行办案业务经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 473.18 |
通过安排办案业务经费,保障案件调查、取证审查、开庭、裁决等正常开展,促进及时办结案件、更好解决群众立案难和执行难问题,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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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案件审判:所谓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由于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
(一)刑事审判: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的纠纷;
(二)民事审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纠纷;
(三)行政审判: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
二、案件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三、“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公开表(预算公开11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