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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据遇上真法官 “借条”骗局被戳穿

时间:2025-10-23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提供美容服务被退款心生不满,熊某竟将退款收条写作“借条”,诱骗不识字的老人签名捺印,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老人偿还“借款”。2024年11月22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宣判这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后,3月14日,邵武法院发出该院2025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依法对熊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

  退款收条变“借条”

  2023年初,刘某在邵武市某美容馆做美容项目,向熊某支付2万余元。之后,刘某不满意美容效果要求退钱。经协商后,熊某同意向刘某退还部分美容款项。

  因双方在协商中产生不愉快,又得知60多岁的刘某不识字,熊某便想着“坑”其一把。利用刘某不识字的漏洞,熊某安排在场的合伙人林某故意用大写代书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天向熊某借叁万元整”“此借条刘某不会写字叫他人代笔”等内容,写完后还向刘某宣读,谎称该字据为收条,刘某不疑有他便签名捺印。待刘某点钱时,熊某还私自拍摄了刘某点钱的两段视频画面。

  2024年,熊某以此“借条”与拍摄的视频向邵武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该案由邵武法院和平法庭进行审理。

  通知被告起疑点

  “胡说八道,我从来没有借过别人钱!你是不是骗子?我要挂电话了。”当和平法庭承办法官联系刘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时,刘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甚至怀疑接到诈骗电话,不愿再与法官交流。

  承办法官隐约觉察到些许不对劲,耐心劝说后,将满腹狐疑的刘某约至法院。刘某依约到达法院,在确认法官身份后,终于肯坐下来与承办法官交谈。

  承办法官向刘某简要介绍案情,并出示熊某提供的借条、视频等证据材料。

  “刘女士,这份借条上面的字是您签的吗?视频中点钱的是您吗?”“这个字是我签的,但这不是借条,是收条!点钱的是我,但那笔钱是熊某给我的退款,不是借款!”

  经过交流,承办法官发现刘某并不识字。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叮嘱刘某将事情告知其子女等亲属,委托他们代为处理。

  虚假诉讼现“真身”

  法庭上,熊某辩称刘某是以其儿子结婚彩礼不够为由,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刘某则提交付款凭证等证据。

  “您说将3万元借款一次性交付给刘某,可视频显示桌上的钱只有一小叠,且明显不足3万元。您又说是分两次给的钱,且拍摄了两次点钱的视频,请您具体说明一下什么情况?”

  “我不记得了,好像数了一半钱先装进了包里。”

  ……

  在法官问话中,熊某对借款经过、交付款项的金额及用途的相关陈述不断反复、自相矛盾,且和证人证言不一致。

  最终,法官认为熊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熊某与刘某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因熊某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妨碍审理案件,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3月14日,邵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熊某处以5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在案件审理中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不仅扰乱正常诉讼秩序,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工作,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84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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