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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词及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简红星

  2025年6月25日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衷心感谢大家对湖南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刑事审判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今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一批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近年来全省毒品犯罪形势及特点

  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近年来湖南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成效明显,有效遏制了毒品蔓延的势头。从审判工作角度看,我省的毒品犯罪主要呈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下降。2022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案件数量持续下降,2024年审结案件数降至3484件,较2022年、2023年分别下降33.26%、10.25%,2025年1至6月审结案件数778件,较上年度同期下降38.25%。毒品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从2022年的9.41%降至2024年的7.16%。

  二是末端毒品犯罪大幅下降。2022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分别占各年度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70.21%、78.21%、76.38%。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共784件,较2022年的1452件下降了46.01%。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涉案毒品呈现传统、合成、新型毒品“三代并存”格局,且新的替代滥用物质不断出现。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仍占据涉案毒品前三位。依托咪酯、美沙酮等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态势,今年上半年上升近十个百分点。“笑气”等非列管物质流入涉毒渠道问题不容忽视。

  四是犯罪网络化、隐蔽性特点突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兴寄递业态发展,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犯罪手段更加多样、隐蔽、复杂,毒品犯罪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犯罪手段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新常态。

  二、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

  湖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最高法院、省禁毒委相关工作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调查研究,扎实做好以毒品犯罪审判为中心的各项禁毒工作,不断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全省法院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法院始终把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压实党组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省高院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全国、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并狠抓落实。党组书记、院长朱玉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对进一步做好法院禁毒工作、提升办理毒品案件审判能力提出要求。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的打击毒品犯罪领导小组,连续四年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做好国际禁毒日期间的法治宣传工作,提前下发通知对禁毒宣传活动进行部署和安排,列出规定动作,由各中院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情况创新开展自选动作,形成全省法院广泛、同步开展禁毒宣传的整体声势。

  二是坚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省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查缉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加大涉毒资产追缴力度和财产刑判决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确保从经济上有效惩处毒品犯罪并降低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2024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4262件6545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003人,重刑率达15.32%,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61个百分点;判处缓免刑61人,缓免刑率为0.93%,低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缓免刑率29.64个百分点。

  三是扎实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全省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审判指导力度,确保毒品案件质效稳步提升。省高院对近三年毒品发改案件逐案进行梳理分析,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同时加强对涉麻精药品犯罪、涉毒洗钱等突出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引领作用,切实提高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水平。株洲法院优化人员配置,组建相对稳定、专业的毒品犯罪审判团队,推进毒品案件实行相对集中审理,让审判人员在办案中积累经验、总结规律,不断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能力。娄底中院组成督导组,下沉基层法院与相关负责人、办案一线法官探讨、交流毒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长期未结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出督办建议,全面提升毒品案件质效。

  四是不断健全完善禁毒工作机制。全省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省禁毒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禁毒工作大局,积极配合禁毒成员单位全力推进“清源断流-2025”、“深入开展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打击整治”、“毒品问题严重地区重点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省高院充分利用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联席会议机制,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毒品刑事案件管辖指引》,为依法有效全链条全环节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不断创新禁毒宣传形式载体,努力将审判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6·26”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176案235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共3场,通报典型案例36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校学生旁听庭审20余场次,深入社区、校园、乡镇开展禁毒宣传70余场次,发放禁毒宣传资料2万余份,张贴布告3000余份。常德中院发布《毒品案件审判白皮书》,全面介绍近三年毒品案件审判等禁毒工作情况。怀化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地毒品犯罪特点并发布典型案例。长沙法院聚焦行业管理漏洞,针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等问题发送司法建议。益阳、邵阳、湘西法院走进社区、农村开展禁毒宣传,全方面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湘潭、郴州、岳阳法院紧紧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深入开展校园禁毒宣传,引导青少年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营造健康的校园环境。

  各位记者朋友,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做好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继续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为全面深入推进我省禁毒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湖南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馨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毒品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馨于2019年3月到境外,结识了同案被告人向某、陈某、徐某龙(均已判刑)等人。2020年春节期间,刘某馨提议走私毒品入境并运至湖南贩卖牟利,并经向某介绍,雇用同案被告人汤某某(时年16岁,已判刑)帮助其从境外走私、运输毒品入境贩卖。同年3月中旬,徐某龙应刘某馨请托,介绍同案被告人张某铭(已判刑)为刘某馨分销毒品,后刘某馨又笼络同案被告人黄某元、彭某(均已判刑)分销毒品。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刘某馨纠集向某、张某铭等人,采取分段专人负责方式,4次从境外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9千克走私入境,通过快递邮寄至长沙并销售,形成了以刘某馨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徐某龙、向某、张某铭、陈某、汤某某较为固定,其他成员黄某元、彭某共同参与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此外,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刘某馨单独或伙同同案多名被告人共同多次非法出入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组织、指挥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馨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对刘某馨应依法并罚。刘某馨系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某馨所涉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刘某馨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集团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以刘某馨为首要分子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并贩卖的跨境毒品犯罪,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刘某馨组织多名同案被告人将大量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贩卖,特别是利用未成年人帮助其从境外走私、运输毒品入境贩卖,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刘某馨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集团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功能作用。

  

  案例二

  被告人黄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累犯、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多次从同案被告人陈某(已判刑)处共计购入4千克甲基苯丙胺、58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贩卖。2020年3月,黄某2次安排同案被告人郭某芬(已判刑)共计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20年4月7日下午,黄某和同案被告人唐某国(已判刑)共同出资,经同案被告人张某中(已判刑)介绍购买毒品后,在运输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黄某在与同案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黄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本案中,黄某曾因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昭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作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坚定态度。

  

  案例三

  被告人曾某红、欧某勇、覃某兴、邹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运输依托咪酯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曾某红、欧某勇等人游玩时认识了被告人覃某兴,并在一起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此后,曾某红、欧某勇等人长期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贩卖给被告人邹某等人。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曾某红、欧某勇、覃某兴、邹某明知依托咪酯系毒品,仍继续吸食并贩卖。其中,曾某红贩卖、运输约295ml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并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间多次容留欧某勇、邹某以及杨某涛、曾某等人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欧某勇帮助曾某红运输、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依托咪酯含量约重35克,并自2023年10月以来,多次容留邹某、刘某意在其车内吸食毒品。覃某兴贩卖含有35克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给曾某红。邹某从曾某红或欧某勇处多次购入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贩卖给吸毒人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红、欧某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贩卖、运输,数量在十克以上,并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覃某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贩卖,数量在十克以上;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贩卖,情节严重;曾某红、欧某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覃某兴、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曾某红、欧某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某红、欧某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覃某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邹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立功。欧某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曾某红、覃某兴、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红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覃某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性、迷惑性大,与合成毒品相比,成瘾人群平均年龄更低,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更大,吸食后会出现眩晕、视力模糊等症状,长期大量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情绪、思维的精神障碍。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此,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犯罪处理。本案四名被告人明知故犯,最终均被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新型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

  被告人何某作、王某霞贩卖毒品案

  ——利用工作便利实施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作系某村卫生室医生,被告人王某霞经常在该卫生室帮忙服务。2023年2月至6月,何某作从某药业公司业务员谢某处以35元或36元每盒的价格陆续购进了1000余盒氨酚曲马多胶囊。2023年7月1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何某作在明知曲马多被列管后,仍将未销售完的氨酚曲马多胶囊交给王某霞以90元每盒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何某作、王某霞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共计700余盒,从中获利69640元。2023年12月12日,何某作、王某霞被抓获归案,在王某霞经营的中草药养生馆内查获氨酚曲马多胶囊48包。经鉴定,上述氨酚曲马多胶囊中均检出曲马多成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作、王某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曲马多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作、王某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某作、王某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作、王某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元。

  【典型意义】

  曲马多成瘾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导致一系列躯体疾病,如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曲马多成瘾如果不加控制治疗,还会导致吸食者形成相关精神症状,比如幻觉、幻视、猜忌、妄想,甚至暴力情绪和暴力行为。本案被告人何某作作为村卫生室医生,在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列管的情况下,仍将药店未销售完的氨酚曲马多胶囊交给被告人王某霞贩卖给吸毒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案例五

  被告人陈某上贩卖毒品、洗钱案

  ——涉毒洗钱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上与向某鑫进行毒品交易,向某鑫向陈某上支付23000元毒资,其中的13000元毒资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10000元毒资,向某鑫按照陈某上的安排先通过微信扫码在甲便利店老板严某华处套现5000元后,由陈某上收取现金,再微信扫码陈某上提供的杨某来收款码支付5000元。随后,陈某上到乙便利店给了老板彭某芳13000元现金,让彭某芳微信转账12700元给其女友周某,并偿还便利店欠款292元。随后,陈某上将毒品放置在路边隐蔽处,并通知向某鑫前往收取毒品。之后陈某上被抓获,公安人员从陈某上藏毒处搜出海洛因20.175克、甲基苯丙胺0.976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上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微信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陈某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上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某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上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试图“洗白”或者转移毒资,造成毒资性质、流向不明以及追赃困难,严重扰乱毒品案件的侦查、办理和市场金融管理秩序。要实现毒品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须要同步打击洗钱犯罪,截断毒品犯罪的获得渠道及漂白途径,彻底铲除滋生犯罪的利益土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以及微信转账转移毒资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从经济上有效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84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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