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知识产权法庭跨域集中管辖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植物新品种相关侵权纠纷,近年来共受理此类纠纷57件,涉及胡萝卜、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桔柚等水果作物,以及夏日七心茶花、红掌等观赏类花卉。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季节里,厦门知识产权法庭正加强“种芯”保护,以司法之力促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刑事重拳出击,净化种业市场环境
“到了收获季节,收成寥寥无几真是让人欲哭无泪。”说起假种子,农民姚某感叹自己深受其害。2024年1月,姚某发现向被告人龚某购买的种子所长成的胡萝卜外观性状和口味都与预想中“莎卡达七寸”(闽南俗称“316”)差距甚远。经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田间鉴定后发现,姚某种植的品种与“莎卡达七寸”品种差异显著,系种植了假冒伪劣种子。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时发现,上当受骗的不只姚某一人,假种子已经在厦门、漳州、泉州、莆田4地10余个种植基地悄悄蔓延,种植面积达到了400多亩。
面对被告人龚某拒不认罪,以及农产品物证易毁坏、季节更换田间损失鉴定难、种子与种植产品同一性不易认定等难题,法官经过抽丝剥茧, 最终判决被告人龚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禁止龚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职业,并将其违法所得追缴发还受害农民,挽回了受害农户的损失。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改革试点优势,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案件办理力度,让侵权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民事严格保护,促进种业技术发展
一颗种子凝聚着育种人几年甚至几十年智慧和汗水的结晶,但育种人的维权之路可能并不顺利。在原告某柑桔公司与被告某农业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某柑桔公司是“川津1号”柑橘新品种权人,该品种公告日为2021年5月1日,授权日为2023年5月24日。
经查,在该品种临时保护期内,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某平台官方账号发布多个柑橘视频并使用“川津1号”名称。某柑桔公司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微信购得被诉侵权种苗,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被诉侵权种苗与“川津1号”差异位点为0,判定为相同或极近似。某柑桔公司还取证到在“川津1号”品种授权后的2023年8月7日,某农业公司因通过网络平台交易种子被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包括没收“川津1号”枝条(2个枝芽)等,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0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川津1号”品种临时保护期内生产、繁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应支付某柑桔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同时,厦门中院认为,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并非侵权纠纷,在临时保护期内某农业公司并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被诉侵权行为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应基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判决停止侵权;基于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综合考虑柑橘的经济作物属性、被诉侵权种苗生产和销售情况、某柑桔公司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某农业公司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自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为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为积极有效解决权利人的举证难题,早在2019年,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即聘任18名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其中包括农林种苗专业的专家,又于2021年建立兼职技术调查官库,结合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等各类手段,加大技术事实查明力度,并通过现场勘验丈量土地、清点植株数、枝条取样等方式及时固定、获取和保存证据,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多元协同发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
面对种业侵权案件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依托协同中心构建“司法﹢行政﹢X”保护机制,委托具有种业技术背景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与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推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
近期,厦门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受理了涉及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某花农侵害茶花新品种权纠纷系列案件。法庭联合漳州、龙岩当地行政机关、花协等,实地走访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多发的种植基地,通过巡回审判、就地调解等方式,实质促成纠纷在前端化解。
而另一起涉及“安祖敦代尔”红掌新品种权的案件,要从2023年10月18日说起,原告在位于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的一处花圃购买60株红掌。后经鉴定,上述部分红掌与“红班比诺BAMBINO RED安祖敦代尔”红掌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擅自对外生产或销售侵权的品种,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厦门中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在厦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调解下,在立案后短短30日内,顺利促使侵权人停止侵权,即不再生产、繁殖、销售未经原告授权的涉案植株,并赔偿了相关损失,及时制止了权利人损失的扩大。经调解确认,被告应于2025年3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和解款共计4万元。
我国土地辽阔,一直是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植物新品种权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植物新品种权不仅保护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中国农业科技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强化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叶鑫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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